今天的問題點在於,
企業主給柯文哲錢,說,”這是我們給你的錢“。
那這代表是給柯文哲本人還是給柯文哲所代表的民眾黨?
這個就已經有討論的空間。
如果是給柯文哲錢,那就是贈與,柯文哲要怎麼用是他的自由。
他可以自己買東西,也可以把錢拿去給民眾黨用,這都不是政治獻金。
如果是給民眾黨,那就是政治獻金,
那拿到現金後,柯文哲隨便放在一個地方,或者沒有馬上存入帳戶,
這樣是侵佔嗎?法律有這樣的規定嗎?
又柯文哲沒有存入政治獻金帳戶,而把這個錢直接給黨部使用,
這樣算是侵佔嗎?還是沒有根據政治獻金法登入的問題而已呢?
台灣的司法真讓人看不懂,
難怪法官自己都說台灣的司法很脆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