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ujos (lks)
2025-08-10 16:31:58我怎麼看都沒有問題啊
這條就鐵竊盜
1.當事人僅表示不願追究
2.竊盜為公訴罪
阿幹
那就代表這個女的非經當事人同意
手機拿起來錢就轉下去了
這不是竊盜是啥?
難不成還能有第二種可能噢
這女的再怎麼認為他跟王男有多好
顯然王男就不是這樣認為嘛...
想凹回去說簡單也很簡單
男方認兩個關係密切
只是對方用錢、轉錢沒先告知
造成誤會
確認後沒有任何問題
這條就沒了
結果王男表示啥
“不願再追究...”
噗,那女方就死翹翹啦
不願再追究跟我同意你轉錢
差十萬八千里
男方這樣表述
那就沒什麼冤屈不冤屈了...穩死的
31歲了還幹警察
拜託腦子清醒一點好嗎
再來退學是行政處分
只要理由適用顯無違誤
後面她竊盜是不是會被起訴、判刑
都不會改變行政處份合法性
就這個案子而言
破口只有一個...王男
你說不動他變更口供
那打到哪裡去都一樣der
竊盜=>符合校規中退學條款
gg
※ 引述《kikiki37 (441)》之銘言:
: 遭控竊盜被警大退學!女警含冤自戕亡 父母悲憤「求償3元」吞敗
: ETtoday新聞雲
: 記者郭玗潔/桃園報導
: 台南市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一名梁姓女警,去年在官田區運動公園開槍自戕身亡,現場雖
: 未留下遺書,但爆出梁女在警大期間,因被投訴偷竊友人財物,遭警大勒令退學,梁女認
: 為自己非常冤屈,為捍衛清白,自費聘請律師與警大進行訴訟,然而最終結果還沒出來,
: 便舉槍自盡。梁女父母也對警大提告,控訴警大侵害梁女父母的名譽權、其他人格法益及
: 侵害梁女生命權,象徵性求償3元。不過桃園地院認為,警大處分和梁女身亡沒有相當因
: 果關係,判警大免賠。
: 據了解,梁姓女警在2022年9月考上警察大學國境學系研究所就讀,警大因接到檢舉,認
: 為梁女在校內就讀期間,觸犯校規偷竊他人物品,在2023年12月25日決議將她勒令退學,
: 梁女退學後回原任職單位服務,在2024年3月31日開槍自戕身亡。
: 梁女父母表示,警大認定梁女偷竊財物,導致大家認為梁女父母教養出竊盜犯,損害他們
: 的名譽,事後警大接受媒體採訪,仍堅稱處分合法,導致社會大眾都認為梁女是小偷,不
: 僅污辱往生者,也讓遺族難堪,對警大就侵害梁女父母的名譽權、侵害父母對梁女思慕之
: 人格法益,及侵害梁女生命權部分,各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1元,共求償3元,並要求警大
: 將審判書刊登在校內網站及布告欄3個月。
: 庭審時,警大表示,他們在梁女遭檢舉竊盜後,即召開訓育委員會,調查後認定梁女有竊
: 盜事實,並勒令退學,梁女不服提出申訴遭駁回,梁女再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但因梁女身
: 亡,所以訴願不受理。但警大在調查、處理程序及決議相關流程,都沒有違法或不當之處
: ,且梁女身亡,和被勒令退學,也沒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 法官認為,梁女遭處分後舉槍自戕身亡,固然令人遺憾,然而一般人遭退學處分時,並不
: 會因而自殺,且梁女在案發時已成年,更曾任職警察工作數年,心智應已有相當成熟度、
: 承受度,具有排解內心壓力之能力,而該退學處分經梁女提起訴願仍尚未確定,日後仍有
: 被撤銷的可能,難認一般人處於相同情境下,就一定會選擇自殺,梁女舉槍自殺的舉動,
: 確實違反一般經驗法則,並非警大所能預測,因此梁女的死和遭警大處分,並沒有相當因
: 果關係。
: 法官指出,當時警大核定的處分未經撤銷,在媒體採訪下,警大宣稱違規懲處案處理過程
: 嚴謹且合法,只是在表達自己的見解立場,並沒有侵害梁女父母對女兒的敬愛追慕之人格
: 法益,判警大免賠,梁女父母敗訴。可上訴。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810/301233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