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子賢捐款可以自己選擇要捐給誰
要捐款給花蓮縣政府使用的捐款帳戶
但是要求縣府帳戶不能自己決定怎麼花錢?
這什麼邏輯?
錢進到同一個帳戶
要怎麼分出哪些錢是童子賢捐的
哪些錢是其他人捐的
還是收了7000萬不能用
要等童老闆來指定用途?
那童子賢就自己找人去賑災就好
幹嘛要捐給花蓮政府
同樣的標準
高雄氣爆捐款者可以要求高雄政府指定用途嗎?
高雄政府拿捐款請律師來幫高雄政府跟受災戶談和解
這樣用法有很好嗎?
再說一次不相信就不要捐
自己成立基金會去做善事也很好
但是捐錢就想要控制別人的機構
大老闆是不是把自己看的太了不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