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
行為:強行檢查對方手機、要求刪除照片,屬「施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刑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條第2項妨害個人資料與肖像權
未經同意錄影、上傳他人肖像,侵犯他人肖像權與隱私權。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若錄影中有清楚臉部、可識別資訊,且未取得當事人同意即公開上傳,構成違法蒐集與利用個資。
刑責(若情節重大):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3條第1項第5款:無故跟追、糾纏他人。上前干擾、追問其身分、糾纏查看手機,可能構成。
處罰: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3條第1項第6款:擾亂他人安寧。對他人拍攝、錄音、錄影...致擾其生活安寧者。
處罰: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青鳥整天做讓台灣丟臉、違法犯紀侵害人權的事
萬老師其實也可能犯了這些法,只是她刪掉影片了,當事人也不追究,青鳥還以為合法有樣學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