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6-26 10:58:45※ 引述《iphone9C (哀鳳9西)》之銘言:
: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國內老牌法學資料庫業者法源資訊公司,指控有「法學版
: Google」之稱的七法公司(Lawsnote)透過爬蟲程式,抓取法源資料庫中的五十多萬筆法
: 規沿革及附件,存入「Lawsnote七法 - 法學資料庫」後供檢索查詢方式營利,新北地院
: 日前依違反著作權法,判處七法公司共同創辦人郭榮彥與謝復雅分別四年、二年有期徒刑
: ,且二人與七法公司應連帶給付一億零五四五萬餘元,判刑之重、賠償金額之高,在國內
: 外均相當罕見。
雖然判決書尚未公開,但單看整個纏訟過程,真有「法律人打法律人」的感覺,最終搞到
對任何一方都沒好處...
一:新北地院一一一年度聲字第二九四九號、第二九五零號
第一部分主文:
限制相對人即被告七法股份有限公司、郭榮彥及相對人之選任辯護人郭雨嵐律師、汪家倩
律師、謝祥揚律師、潘皇維律師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本院一一一年度智訴字第八號刑
事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資料。
限制相對人即被告謝復雅及相對人之選任辯護人楊哲瑋律師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本院
一一一年度智訴字第八號刑事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資料。
附表內容:
一、告訴人法規沿革比對之紙本及電磁紀錄資料
二、告訴人編寫「經濟部補(捐)助民間團體推動商業發展活動審核作業要點」過程
三、法源法律網法規沿革編寫規則
四、告訴人擇要說明法規沿革之編寫創作內容
五、告訴人就「法源法律網法規沿革編寫規則」創作之形成與演進逐項說明
六、告訴人法規沿革比對之紙本
七、告訴人法規沿革比對之紙本
第二部分主文:
准許聲請人七法股份有限公司、郭榮彥及聲請人之選任辯護人郭雨嵐律師、汪家倩律師、
謝祥揚律師、潘皇維律師,於本院一一一年度聲字第二九四九號刑事裁定限制檢閱、抄錄
、重製或攝影本院一一一年度智訴字第八號刑事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資料範圍外,檢
閱本院一一一年度智訴字第八號刑事案件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惟不得作
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應注意遵守。
其餘聲請(即已被限制閱卷部分)駁回。
經抗告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改裁以:
第一部分:
原裁定撤銷。
相對人於原法院之聲請駁回。
第二部分:
一、原裁定主文第一項關於「准許聲請人七法股份有限公司、郭榮彥,於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一一一年度聲字第二九四九號刑事裁定限制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一一一年度智訴字第八號刑事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資料範圍外,檢閱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一一一年度智訴字第八號刑事案件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惟不得作為非
正當目的之使用,並應注意遵守。」部分撤銷。
二、原裁定主文第二項「其餘聲請駁回」部分撤銷。
三、上開撤銷部分,准許抗告人郭雨嵐律師、汪家倩律師、謝祥揚律師、潘皇維律師,檢
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智訴字第八號刑事案件卷宗內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資料範
圍,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惟不得作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應注意遵守。
二:新北地院一一二年度聲字第七六二號、第六六一號
第一部分主文:
相對人王雨薇、文聞律師、張紹斌律師、葉奇鑫律師就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
本院一一一年度智訴字第八號案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
人開示。
第二部分主文:
一、相對人郭榮彥、謝復雅、郭雨嵐律師、汪家倩律師、謝祥揚律師、潘皇維律師、楊哲
瑋律師、許哲瑋律師、黃儉忠律師就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一一一年度智
訴字第八號案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二、相對人郭榮彥、謝復雅、郭雨嵐律師、汪家倩律師、謝祥揚律師、潘皇維律師、楊哲
瑋律師、許哲瑋律師、黃儉忠律師之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三、其餘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七法股份有限公司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駁回。
三:新北地院一一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八九號
主文:
一、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周金城律師、鄒志鴻律師、王皓律師、王秀仁、黃光瑩、吳紹興
、吳欣陽,就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一一一年度智訴字第八號案件訴訟以
外之目的而使用,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周金城律師、鄒志鴻律師、王皓律師、王秀仁、黃光瑩、吳紹興
、吳欣陽之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附表:
一、如110年8月4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之「人事財務資
料」31紙、「Apple Mac(編號1)」電腦1臺(郭榮彥持有)、「Apple Mac(編號4
)」電腦1臺(謝復雅持有)
二、如110年8月12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之「光碟」1片
三、如110年9月8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之「光碟」2片(
法規資料庫DB備份)
四、Lawsnote資料庫內部運作情形列印資料
*就吳欣陽部分,以一一三年度聲字第四五三零號裁定准予閱覽
按:訴訟資訊
原 告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雨薇
原 告 之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鄒志鴻律師
被 告 ①七法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②郭榮彥
上①② 之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
謝祥揚律師
潘皇維律師
被 告 ③謝復雅
上③ 之
訴訟代理人 楊哲瑋律師
許哲瑋律師
黃儉忠律師
整個來來去去,還真的是弄得好亂
沒辦法想像判決書真正出爐時,整個資訊量會有多混雜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