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中五億男案今判「婚姻無效」 夏男已入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6-18 18:12:37
※ 引述《sukiyasuica (suica)》之銘言:
: 2025-06-18 16:29 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台中即時報導
: 台中賴姓高中生繼承5億元遺產不久即墜樓身亡,同婚的夏姓地政士助理被控謀財害命
: ,因假結婚被依偽造文書案判刑1年6月已入獄,賴身後攸關5億元遺產繼承權,賴的母
: 親再對夏提婚姻無效;台中地院民事庭今下午判婚姻無效,判決若確定,夏男因失去配
: 偶身分,將領不到遺產,可上訴。
台中地院一一二年度婚字第四零四號民事判決摘要:
一、原告(賴○○之生母)主張被告與賴○○間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
條之關係無效,為被告所否認,兩造間就上開法律關係是否無效有爭執,足致原告取得賴
○○遺產繼承應繼分比例之法律上地位處於不安狀態,此不安狀態得以確認判決加以除去
,因此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堪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被告與賴○○於一一二年五月四日在臺中市北屯區戶爭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賴
○○並於同日死亡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卷內戶役政資料、結婚登記申請資料、
賴○○之相驗屍體證明書可稽,堪信為真實。
三、依卷內證據資料顯示,被告與賴○○在結婚登記前之未見有男女朋友關係之互相愛慕
之情,在辦理結婚登記當日整體互動情形,亦無任何親密言語或舉動,二人互動疏離、陌
生,甚至在當辦妥結婚登記,在戶政事務所時,均未感受二人有何如一般新婚夫妻喜悅之
情,難認被告與賴○○間具有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之結婚真意,系爭婚姻
欠缺結婚之實質要件。又系爭結婚書約上簽名之二名證人,均未親見親聞賴○○確有結婚
真意,難認其等為適格之結婚證人,系爭婚姻亦不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四條所定「應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法定要件。本院法官斟酌上情,認被告與賴○○
於一一二年五月四日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所成立之永久結合關係,
具有無效事由,原告請求確認該關係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大概看過是認為,主要脫離不了未依法確實簽約的問題
如果雙方之間確實有結婚的真意,應當是要找對的人(如雙方親屬代表各一人)來證婚,
而不是以為鑽法律漏洞(隨便找第三者)便可了事
「遺產」這種事,根本是在見招拆招、步步驚心...
而另一方面,好笑的是
夏某在刑事案中,聲請拷貝一一二年五月四日住處監視器的光碟,被台中高分院駁回後,
似乎不知道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第二審法院所為的任何裁定「不得抗告」的規定,錯
誤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結果依一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三十二號刑事裁定,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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