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交通問題不是一、兩個小缺失那種
是冰凍三千尺,非一日之寒的等級
首先,機車不是慢車
把機車當慢車管理
將機車規劃在「機慢車道」
要求其行駛在最外側就是一個天大的錯誤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章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已經闡明,機車屬於汽車之一
我知道這聽起來很詭異
這是當年在抄維也納交通公約時翻譯的問題
國際通常會將「機動車輛」翻譯成motor vehicle
定義如下(稍微看一下就好) :
A motor vehicle, also known as a motorized vehicle, automotive vehicle,
automobile, or road vehicle, is a self-propelled land vehicle, commonly
wheeled, that does not operate on rails (such as trains or trams), does not
fly (such as airplanes or helicopters), does not float on water (such as
boats or ships), and is used for the transportation of people or cargo.
所以這個汽車(motor vehicle)跟那個汽車(car)混在一起
導致大眾對「汽車」一詞的認知與定義曖昧不明
總之,台灣法規的定義
汽車(car)和機車(motorcycle)皆屬於汽車(motor vehicle)
(我更偏好使用「機動車輛」一詞)
像日本雖然是簽訂更早的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
但他們翻譯的更貼切,叫「自動車(じどうしゃ)」
「自動車」下面會有「四輪自動車」和「二輪自動車」
但都是「自動車」的範疇,管理上都是一樣的
台灣明明屬於國際道路交通公約的締約國
卻喜歡用跟國際不同的標誌標線與道路規劃
然後又大吃國際駕照自助餐
這也是常有外國人來台旅遊會對交通感到混亂的原因之一
回歸主題,今天先不管把屬於機動車輛的機車當作慢車管理這件事
道路設計也出現很大的問題
首先這是台灣的道路設計
藍色是慢車道車輛動線、紅色是快車道車輛動線
https://i.postimg.cc/vTFQnHLZ/TW.jpg
可以看到快、慢車道之間無實體分隔
依照法規,慢車必須行駛在慢車道上
所以慢車在通過路口若維持車道接續性
無論直行或轉彎皆須在最外側行駛
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
換入慢車道。
所以就會出現圖示中
快車道車輛要先併入(截斷)慢車道動線再右轉的交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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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這是荷蘭的路口 :
https://i.postimg.cc/CK2MF4RD/HL.jpg
荷蘭的主要幹道的快車道與慢車道之間具有實體分隔
快車道的車輛難以隨意入侵、佔用慢車道
重點在路口處慢車道的「接續」設計在行穿線旁
讓快車道車輛右轉時只需要注意同一處的左右行人與慢車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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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實還是有一說一,全世界目前做荷式慢車道路口接續的國家少之又少
多數國家過去的規畫仍是把自行車規劃在快車道外側
縱使先進如德國、日本也是一樣
但近年來德國、美國的慢車道在路口接續上也朝向荷蘭的規劃
減少路口交織衝突導致死傷的問題。
總結一下台灣的交通問題 :
1. 錯把屬於機動車輛(motor vehicle)的機車(motorcycle)當慢車管理。
2. 不具實體分隔的快、慢車道規劃
汽車(motor vehicle)可任意入侵、佔用慢車道對慢車使用者造成威脅。
3. 路口動線交織問題,造成慢車道車輛直行與快車道車輛右轉交織衝突。
問題好不好解決?對我來說很簡單
但對中華民國那些尸位素餐的廢物交通公務員很難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