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auosong (如何一少年,匆匆已白頭)》之銘言:
: 某派最愛最愛噴爆的「和平協議」來了
: 割地賠款 礦產 經濟 人民都毀了
: 還嘴硬啊。
: 每次要說討論和平協議 就拿西藏來說嘴
: 現在又有烏克蘭可以用了
: 現在兩岸還有機會雙方客客氣氣 平等坐在一起不設限談。
: 這種和平協議被你們妖魔化。
: 都拿西藏的「和平協議」來說嘴
: 現在看看烏克蘭
: 大家都不知道西藏就是被痛扁後簽的嗎?
: 恭喜你們除了西藏外又有烏克蘭和平協議可以拿來嚇人了。
個人是相信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人家假如要六都各辦一場揚州十日,我們也只能被迫
接受。
不過國際法專業的見解的話,很久以前有一篇姜皇池教授的文章啦,節錄:
就個人專業所知,國際實踐中,用以處理和平問題的法律文件,至少包括:
「和平條約」(peace treaty)、「停戰協定」(armistice)、「停火協定」
(ceasefire agreement or truce)與「和平協議」(peace accords)等等。
前三者是具國際法拘束力條約,且是屬於國家與國家間所簽署的國際文件;而
後 者(「和平協議」)則是旨在中止「一國」合法政府與叛亂團體、或是一國
之內數個政治實體間的武裝衝突,簽署以避免生靈塗炭;換言之,「和平協議」
屬於政府與叛亂團體締結之「聲明」(statements),不僅不屬1969年維也納
《條約法公約》所規範,且用以確認系爭衝突為一國國內紛爭,交戰各方之領
土同屬單一國家。
置於台灣個案事實考量,則發現:(一)台海間並無實際武裝衝突,遑論停止
武裝衝突迫切性;(二)台海狀態是中國內戰與冷戰等複雜國內與國際因素所
造成,若是簽署單純所謂「和平協議」,則是將台灣與中國間目前或未來之
衝突,定性為中國內戰之延續,純屬中國「內部事務」(domestic
jurisdiction),國際組織或第三國介入之法律障礙將因此提高,亦將使美國
對台灣軍售喪失國際合法性與正當性;(三)「中華民國政府」面對在中國內
戰中獲勝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特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是方今
舉世所承認之中國唯一合法政府,若簽署「和平協議」,又無力讓「中華民國
政府」成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如此在國際法定位上,將使「中華民國政府」
成為「中國武裝叛亂團體」,使台灣問題中國化。
南無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