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VEA (止痛錠.)
2025-06-06 14:49:00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侵訴字第 3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犯罪事實
林XX於民國112年7月7日,連結網際網路,在批踢踢實業坊認識與代號
AW000-A112377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
主 文
林XX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附
件所示調解筆錄所載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裁判字號: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2 年度清字第 51 號懲戒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懲戒
移 送 機 關 總統府
被 付懲戒 人 林XX 總統府辦事員
依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民國112年10月11日函送之112年度偵字第
21533號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檢察官起訴書(下稱起訴書)略以,被付懲戒人於同
年7月8日21時許,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在臺北市內湖區24號碧山巖(下稱碧山巖)之停
車場(下稱碧山巖停車場)等場所,違反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系爭刑事案件卷)之意願
,強制性交得逞,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裁判字號: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4 年度清上字第 3 號懲戒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懲戒
上 訴 人
即被付懲戒人 林XX 總統府辦事員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人擔任被上訴人辦事員期間,於民國112年7月8日晚間9時40分許,利用駕車搭載於網
路認識之A女(姓名、年籍詳卷)前往碧山巖觀賞夜景之機會,先後於碧山巖停車場、碧
山路某處道路旁,在車內違反A女之意願,強行親吻A女及將手伸入A女衣褲內撫摸A女胸部
及下體,並以手指進入A女之陰道
資訊來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關鍵字查詢(碧山巖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