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rm4nKardon (Harman Kardon)》之銘言:
: 「A1-37」行動硬碟這個證物最大的問題,在於檢廉查扣之後到今天取出的過程,
: 在其他案件的數位取證程序,行動硬碟查扣時就要套上封袋,
: 任何單位打開了封袋,就要註明人員、時間、地點,
: 還要以雜湊值計算報告證明原始資料未經更動,
: 但本案「A1-37」證物並未做到依法應有的措施
: 今天開庭勘驗硬碟檔案時,柯文哲委任律師、有「白帽駭客」資格的蕭奕弘表示,
: 柯文哲沒印象看過「工作簿」的Excel表,對於硬碟檔案的作者、存檔者顯示為「wen」,
: 蕭奕弘說這只代表「電腦名稱」,無法證明就是柯文哲本人製作檔案。
這問題最大的是
事情發生後,沒有任何人做檢討
也沒有要改善的想法
檢察總長難道在睡覺
檢察官沒有按照SOP作業,
然後,沒有然後,繼續照舊的做法就好
還是說每個檢察官的辦案是獨立作業,其他人不能干涉
以前不知道就算了,以前沒做就算了
事情發生之後,還是沒有要做,這不是擺爛是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