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bsccr (bbsccr)
2025-05-31 19:59:41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5 條
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定威權統治之合法性及記取侵害人權事件之歷史教訓,出現
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應予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之。
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
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
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
怕有人看不懂國字,所以重複三遍。
1.促轉會已經解散
2.政院負責善後
3.法律沒說只能改名,而是有其他方式
4.所以
改名不是義務
改名不是義務
改名不是義務
所以其實用其他方式也可以喔!
例如行政院發個公告
認定介石才有問題
中正是形容詞不是人名
就完美結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