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文懶人包:
1.過失傷害啦,哪次不是過失傷害?
2.張秉浩只用一個動作撞傷兩個人,算一條罪就好
3.張秉浩犯罪情節重大,必須嚴懲!
4.但是張秉浩被警察問姓名時很乖說實話,所以減刑。
5.張秉浩撞傷孕婦導致流產太過分了!重判他十八萬罰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秉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901號),因被告自白犯
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2
26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一末行補充「乙○○肇事後未離開現場,於員警前
往現場處理肇事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自首。」;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
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被告乙○○於本院訊問程序之自白」外,均引用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係就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同法第28
4條過失傷害罪等犯罪類型予以加重其刑,變更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
性質(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324號判決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6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
速四十公里以上而犯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以一過失行為造成告訴人丁○○、丙○○(以下合稱告訴人2人)受傷,為同種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被告未依速限而嚴重超速行駛,大幅提升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傷之可能性,漠視用
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本案交通事故,致告訴人2人受有相當程度之傷勢,足見被
告犯罪情節重大,且所造成之損害非輕,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6條第1項第6款規定加重其刑。
㈣被告於肇事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 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
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乙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
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偵卷第55頁),可認被告就其上開犯行,係在有偵查犯罪職
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即向員警坦承犯罪,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
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車上路,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保持安全距離,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超速行駛而與告訴人丁○○所駕駛之
自小客車發生碰撞,致該車駕駛即告訴人丁○○受有鼻開放性傷口約1公分、下背挫傷之
傷害,同時致該車乘客即告訴人丙○○受有懷孕34週併胎盤早期剝離及胎死腹中、腹部及
子宮外觀瘀青之傷害,所為實有不該;且被告迄至本案判決前,尚未以與告訴人2人成立
和解、調解或其他方式填補本案犯行所生損害;復衡諸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自陳專
科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二手家具公司工作,月收入新臺幣28,000元,無未成年子女,家
中母親需其扶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形(見本院交易卷第120頁),暨告訴人2人
之意見(見本院交易卷第5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