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9i1n0g0u4 (茵草冠)》之銘言:
: 一直以來
: 臺灣政府就沒有把開車這件事的危險
: 當一回事啊
: 車輛先不說是不是凶器
: 但絕對是危險物品
: 能輕易造成重大的傷亡事件
: 但對於駕駛行為的要求
: 中華民國的法律又幾乎毫無要求
: 危險駕駛
: 魯莽駕駛
: 早就該是刑法處罰的對象
: 但立法不重視(甚至有人修惡)、主管機關不重視、用路人不重視、一般人民也不重視(甚
: 至是沒有能力沒有知識眼界去重視)
: 整個國家從上到下沒有人重視,出國考察幾十年學不到外國的皮毛
: 甚至交通幫自視甚高覺得臺灣有臺灣的玩法,還覺得很驕傲,對於死亡人數假裝看不見,幹
: ,照抄日本不用在地化都可以都比台灣現況強10倍
: 而行政罰的部分也不該是幾百幾千元就能搞定的
: 開車就是一件嚴肅的事
: 一不小心就會奪走別人的性命
: 但交通部根本不把人命當一回事
: 駕照隨便發 馬路隨便蓋隨便畫
: 長期以來不管哪個政黨的交通部都是酬庸單位
: 火車出軌事件臺灣人也都可以忘得這麼快
: 對交通部毫無要求
: 我看這起以車殺人的事件
: 大概不用一個月就會被忘了
: 雖然這件事本身不是交通事件性質
: 而是用車殺人的刑事案件
: 但可笑的是多數這種案件都是過失致死甚至過失傷害下去判
: 根本不會讓駕駛人意識到需要嚴肅看待駕駛行為
這個老翁看起來是違規慣犯(?
台灣針對不適任駕駛超級~無敵~寬容的
根本犯罪天堂,很多大車駕駛也是
如果檢察官對於這種透過汽車殺人常常是往公共危險或過失致死辦而不是蓄意殺人的話,根本變相鼓勵大家要報仇乾脆開車撞人就好吧,反正要負擔的法律成本超低的
不適任駕駛的審核跟淘汰機制需要建立一下吧,甚至還要沒入車輛!
政府必須要認知到人命跟民怨才不是什麼兩難的事咧,交通這種事本來就應該要排除民怨,大破大立的去改革,那些慣性去幫違規仔開脫的官員或民代,如果因為選票而無作為,幫忙開脫,那我拜託你們,下地獄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