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eanfan (giu)
2025-05-20 00:31:31在刑法總則考試上
基本觀念就是「故意犯罪」受很嚴格的限制
今天很難證明三峽嫌犯是以殺人的心態來開車
但是這些法律系的煞筆老師在一個叫做
原因自由的情況:
比如故意灌醉自己執行有預謀的車禍殺人
他打算用酒醉狀態來脫罪成過失殺人
煞筆文組法律系老師在此又雙標了
把很難證明的故意擴張解釋成
只要他可以預見自己開車將會傷害到人
那就是屬於間接故意
那麼三峽嫌犯到底該不該當原因自由行為
這就是台灣法律的悲哀 亂七八糟解釋
沒有一個準則 到處打補丁 長期訓練出來
一堆文組法官律師搞爛台灣
讓大家完全沒有任何正常該有的法治精神
目前最瞧不起的科系老師就是法律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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