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1ON (Fake)
2025-05-16 07:01:44如題
因為本肥在萬華分局附近
然後看到一則新聞
台北市萬華警分局擔任分局長代理駕駛的黃姓警員
日前私下跑去北市一間養生館消費
結果剛好遇到轄區警方前往臨檢
經抄錄資料後發現黃員身分確定為警職
分局依照規定記過並列輔導對象
另將追究相關長官的考核、督導責任
想說
哇靠
自己花錢
按摩而已
被記過(影響獎金與升遷)
連帶長官也要負責
那
如果是他的上司長官
接受性招待
比如有公司或廠商請他幹女人
這種是事嚴重一百倍吧
哎呦好色喔我不好意思講
那是不是要送法院以貪污圖利罪法辦再判刑?
有沒有貓貓
https://i.imgur.com/JhW8djU.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