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5-15 13:26:48※ 引述《fur (台北國獨立倡議者)》之銘言:
: 記者許權毅/台中報導
: 台中市豐原一家私立托嬰中心近日爆出虐童案件,今人數由8人提升至14人受虐。有家長
: 說,社工看過監視器後,發現孩子被老師當抹布擦拭打翻的水漬,孩子才2歲多,還不太
: 會表達,只說「老師壞壞」。有家長認為,豐原托育中心少,孩子根本脫離不了地獄,也
: 認為至今只能聽到社工轉述,社會局扣住電腦拷貝監視器檔案過慢,無法還給中心查看「
: 鐵證」。
: 備註:又是凱凱。
這邊的「凱凱」看來更像是化名
畢竟按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這類涉及刑案之事,大眾媒體不得報導
任何足以辨認當事人的資訊,尤其是姓名
且按照日前另一案的審理過程,自始至終都是用「A童」作為替代稱呼
這種疊音應是希望社會能更容易識別當事人身份,不至於因為案件不同、或匿名性等,而
產生混淆...
: 噓 js70864444: 唯一死刑到底難在那 124.6.29.112 05/15 12:03
「唯一」按照憲法法庭判決,已經違憲
據其理由,明示此類「不問個案犯罪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之法律制定,「顯然過於
嚴苛,不符憲法罪責原則……,與憲法保障生命權之意旨有違」
因此最好是不要心存幻想
除非聯合國宣示「死刑」為合法刑、且未違背人權,否則不要有這種期望了...
順帶一提,對於今早的基隆虐童案
地方法院就被質疑沒有做事的說法,提出澄清如下:
一、本院於一一四年五月六日收受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函送之被害人張○○聲請民事通
常保護令案,於五月七日分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因本件被害人係聲請通常保護令,而非
聲請緊急或暫時保護令,法官於五月八日收受案卷後,於當日即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
條第八項規定,加開審理庭並定於六月六日上午審理本案。
二、又依被害人張○○之警詢筆錄及聲請狀所示,被害人張○○聲請本件通常保護令,均
係有關被害人張○○其個人遭相對人簡○○之家庭暴力行為,警詢筆錄或聲請狀均未提及
男童受虐或曾受家庭暴力之相關情節。且被害人張○○係於四月二十三日二十時許向基隆
市第一分局南榮路派出所報案並製作警詢筆錄,並非如媒體報導所稱係四月中旬逕向本院
遞狀聲請。承辦法官受理本件通常保護令事件,均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法院辦理家庭暴力
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審理,特此澄清。
這看似屬「慢半拍」的徵象
且看立法機關方面是否會在覺察此問題後,盡速提出修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