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ongyin (龍吟)
2025-05-08 19:22:08※ 引述《s820912gmail (愛黨替代役覺青)》之銘言:
: 如題啦
: 二戰的時候
: 台灣是軸心國殖民地
: 而且台灣還是最重要的殖民地
: 1937年開始實施志願役
: 允許台灣男性加入日本軍隊
: 1942年之後實施義務役
: 為日本天皇效忠
: 到馬來亞 緬甸 印尼
: 塞班島 關島 新幾內亞各地
: 當軍伕 勞工 技術人員
: 挖坑 蓋機場
: 甚至管理俘虜 上戰場殺敵
: 是不是很有高人一等的感覺
: 還拍成台劇
: 有沒有卦
如果我沒記錯,二戰初期,名義上台灣人
可以加入日軍,但實際上去了都是當軍夫,
沒有軍籍。
多數台籍日本兵都是這種狀態,無軍籍的
軍夫,做一些運輸,修建之類的輔助工作。
二戰末期,最後幾年,日軍在太平洋戰場
上逐步失敗,戰場上缺乏炮灰後,開始
開放台灣人當日本兵,這期間去當兵的
就有一小部分人是有軍籍的了。不過多數
還是軍夫,當勞工。
所以,最後一個問題是,軍夫算不算軍人?
回到台灣現在的場景看,戰時有兩種征召
,一個是後備軍人征召,進入軍隊成為
軍人。另一種是後備替代役,編入民防,
從事軍事勤務,也就是運輸,修築,維修
等等工作。
從事軍事勤務的民防算軍人嗎?被炸死後,
政府會講是軍人陣亡,還是平民死亡?
後備替代役之類,去過了逃避征召,或征召
成為民防後,在修路修工事拉鐵絲網扛沙袋
時逃跑了,算逃兵嗎?受軍法管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