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5-04 17:56:51※ 引述《playla (隨心所欲)》之銘言:
: 東森新聞 責任編輯 陳沛瀠
: 「試踩煞車」的標示,讓一名韓姓男子慘遭檢舉「驟然煞車」,不只吃下高達2萬4千元的罰
: 單,公司車還被吊扣牌照6個月。韓男不服申訴後,法官親自到事發地點勘驗後,整案大逆
: 轉,認定韓男踩煞車有理,判決撤銷處分。
按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一一三年度交字第三零零五號判決,法官還有附上勘驗影片
的內容,節錄如下:
1.16:50:51 :影片開始。拍攝者車輛所在道路為雙向道路僅一車道,以雙黃線分隔。
前方有一小客車(即系爭車輛),與拍攝者車輛約距一個小客車車身。
2.16:50:52至57:系爭車輛煞車,煞車燈亮,但系爭車輛未完全靜止。拍攝者車輛亦煞車
,車輛略有晃動。
此時系爭車輛與拍攝者車輛距離不足一個小客車車身。
3.16:51:01 :系爭車輛煞車,煞車燈亮,但系爭車輛未完全靜止。此時系爭車輛與拍
攝者車輛距離約一個小客車車身。
4.16:51:12 :右側路旁有速限40標誌、「下坡路段用低速檔」、「險降坡試踩煞車」
之黃色告示牌。此時系爭車輛與拍攝者車輛約距一個小客車車身。
5.16:51:14 :右側路燈桿上懸有速限40及測速照相標誌。此時系爭車輛與拍攝者車輛
約距一個小客車車身。
6.16:51:16 :系爭車輛行近一路口,可見行人穿越道但沒有行人,此時系爭車輛煞車
,煞車燈亮,但系爭車輛未完全靜止。
拍攝者車輛亦煞車,車輛略有晃動。此時系爭車輛與拍攝者車輛距離不
足一個小客車車身。
7.16:51:17 :影片結束。
看起來似乎有釣魚執法的問題,不知具體路況者會任意檢舉、徒增困擾
且該法官還援引高等庭判例,補充: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等……,各該要件應具備始得構成違反,而非滿足其一即可。
而就本案的情形而言,經認定的是不符合「任意」、「驟然」等條件,所以撤銷判罰。
但同時,判決書亦有提到:
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檢舉人車輛行駛於系爭車輛後方時,尤其該路段為山路之下坡路段
,本應與系爭車輛保持較長之安全距離,然檢舉人車輛與系爭車輛僅距離一個自小客車車
身,顯然未保持足夠之安全距離,自不能以檢舉人車輛有煞車之情形,逕認原告有重踩煞
車之行為。
檢舉人本身也有違規,端看法院是否會依職權,報請交通事件裁決所開罰檢舉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