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4-30 13:46:48※ 引述《caelum (楊威利)》之銘言:
: 身為一個有良知的律師:
: 第一、深入瞭解案情後,有良知就會知道案主打算,以及自己該不該接這案。
: 第二、接這個案,就要勸案主誠實認罪、坦白一切、誠心悔過,求取死者家屬、社會原諒,
: 得到法庭酌情審判。
: 第三、不要指指導案主做不實陳訴脫罪。
: 幹!沒有良知的律師,有什麼資格要人尊重?
: 這兩廢摸著自己良心問(如果還有的話),這案的律師,有良知嗎?
: ※ 引述《hoyumi (正版型男...無誤!!!)》之銘言:
: : 聯合報/ 記者 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 : 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保母劉姓姊妹涉凌虐幼童「剴剴」致死案,被告的辯護人屢
: : 遭網友「網路出征」,全國律師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今同步發聲明,表示大眾應避免
: : 情緒性言論干擾審判,律師也不應因執行業務受到謾罵、威脅。
得先探討的是:
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國審訴字第一號」系列刑事案件中,揭露的告訴人、被
告資訊如下: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彩萱
選任辯護人 謝孟羽律師(法扶律師)
陳雨凡律師(法扶律師)
黃任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劉若琳
選任辯護人 曾維翎律師
陳奕廷律師
林俊宏律師
訴訟參與人 嚴○○(年籍地址均詳卷)
劉○○(年籍地址均詳卷)
訴訟參與人
代 理 人 曾宿明律師(犯保律師)
林帥孝律師(犯保律師)
宋穎玟律師(犯保律師)
同一個案件中,有來自不同派系的律師代表,而在「法律扶助」、「犯罪被害者保護」之
間,辯護面向通常是會有差別的
且有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甚至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的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
》(下稱「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主文第四項,必
須有律師在場協助辯護
同時該法第二項還補充表示,「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
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據此可以推斷的是,除非對「人權」完全不理不睬(憲法法庭解釋:應盡對人民生命權、
被告之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保障),否則法扶方面的苦衷(實務上可能遭
遇的困難),一般人都聽不見...
而是否有「良知」,這不是法扶方面擔心的
倘若沒有違背法律專業、或為被告行意思相反(如被告主張減刑、但律師卻建議法庭加重
其刑等)之辯護,原則上這自由仍需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