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本身就有保障公開審理的原則
但以目前的狀況,聽庭有數量的限制,還有地理位置跟通勤成本的考量
這樣真的足夠「公開」?
你的論點大概就是有因為將來參與的人可能不多,所以不太需要做
但如果公民的參與是用實際的人數來評估作為單一的標準會不會太武斷?
況且程序的公開跟參與本來就不應該受到人數的限制。
如同最近火紅的大罷免,你可以看看過去罷免的投票率(都很低啦,最紅的韓國瑜也42%)?
況且民主制度本身就應當保障公開、可監督、可參與的原則,即使實際參與者少,也不應否
把法庭直播的價值簡化為「人數多寡的成本效益分析」,真的太簡略了
當然制度上對於一些性侵,家暴,以及涉及個人隱私的部分,這的確有商榷討論的空間
但也不至於一竿子打翻不需要直播。
而且看看現在立法院的直播制度,代表「院級」不是沒有能力做,而是要不要做,想不想做
另外有些委員會直播人數也不高,但為什麼就是會開,不就是為了提升公民參與跟監督權利嗎?
透明不等於大眾參與,但透明是參與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