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押禁見的必要性,在於犯罪嫌疑人有串證、滅證或逃逸之嫌,且罪刑五年刑期以上者,
得有明確證據得聲押
本案
1. 死亡連署: 如何證明提供死亡連署書之人確為連署發起人,甚至為國民黨黨部人士?
@對話紀錄,文字或聲音檔:這個扣手機就知道了,根本不用羈押就可拿到證據
@連署書字跡比對:此證據只能證明字跡非連署人,甚至無法證明是否為惡意散播之連署
書來源,也是同樣不需羈押
@聯署書文件的生物證據:同理,採證即可且證據力薄弱,有什麼必要需要羈押?
2. 冒名連署:調查局採取隨機抽樣方式調查連署人是否真有去連署。這是否有違反行政
中立之嫌?
@僅憑民眾回覆調查局採樣便直接認定連署書為偽造,如何證明連署書來自於連署單位製
備?這如何可藉由聲押使證據更齊全?除非屈打成招嘛
@若是民眾個資由國民黨部名冊而來,偽造文書確定,但此證據由通信紀錄即可確認,再
問檢調,何須羈押鞏固證據?且同理,如何證明是國民黨提供名冊?
綜合以上所述,對這些連署發起人進行羈押根本無法鞏固更多證據,何有羈押之必要?
台灣人站出來,今日如果民進黨沒收手,就是在野黨滅黨!
民主自由,司法正義,今日柯文哲,明日任何人。藍白兩黨,我們要勇敢上街頭,爭取我
們的民主法治!
4/26凱道見
以上,心存善念,盡力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