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選罷法第52條規定和第86條規定

作者: OAO5566 (OAO)   2025-04-14 21:16:39
青鳥會叫你呷賽啦!!
選罷法是什麼碗糕?!有比憲法大?
憲法保障人民有言論自由跟罷免權
不能在學校貼是遏止民主自由的發展
信不信等等又去釋憲,讓你知道什麼叫做更大的民主!
※ 引述《Gjoy (鬼接TU\)》之銘言:
: 第 52 條
: 「政黨及任何人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應具名,並不得於
: 道路、橋梁、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之。但經直轄市
: 、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推薦候選人或被罷免人
: 所屬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
: 第86條
: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於罷免案提議後,得於罷免區內設立
: 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置辦事人員。
: 前項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
: 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
: 所以在吵什麼大學能不能放罷免海報:答案是不能
: 大學能不能擺罷免攤位收連署書:也是不能
: 所以大家尊重一下法律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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