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aress (愛撫)
2025-04-11 16:25:161.媒體來源:
ETtoday
2.記者署名:
杜冠霖
3.完整新聞標題:
地院法官、律師、檢察官涉入詐團案 監察院彈劾送懲戒法院
4.完整新聞內文:
橋頭地院法官石育恩,捲入同學、律師鄭鴻威詐騙集團案件,去年遭台北地檢署依照「洗錢
罪」嫌提起公訴。監察院今(11日)發新聞稿表示,近年來詐騙猖獗,政府已通過「打詐新
4法」及打詐綱領2.0版,以防制詐騙,惟竟有司法人員涉入詐團案,監察院通過紀惠容、王
麗珍、郭文東提案彈劾法官石育恩、檢察官吳亞芝並移送懲戒法院。並建請法務部就多起年
輕律師介入詐團,積極追蹤律師法之研修。
監察委員紀惠容、王麗珍、郭文東指出,依內政部警政署打詐儀錶板113年8月至12月止,被
詐騙財損金額是629億餘元,又113年全年財損金額更高達1,332億餘元,司法人員居然涉詐
團案,此乃是社會難以容忍的事,有待司法系統自清自律。
三位委員調查發現,橋頭地院候補法官石育恩涉詐團案,包括,非公務使用資料查詢系統;
與詐團軍師鄭律師有現金330萬元之資金往來且來源不明;石育恩受鄭律師委託攜帶受派案
現金10萬元,轉交予黃律師等人的律師費。以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第16條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院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要點第4點、司法院暨
所屬各機關使用對外連線資料管理要點第4點第1款等規定。
監委續指,又有違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3點規定:「法官應避免與律師……有財務往
來。」、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避免有不當或
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及第22條:「法官應避免……正直形象不相容之財物往來
。」違失情節重大,且毫無悔意,顯已不適任法官之職務。
監委指出,吳亞芝身為檢察官已知悉朱律師等人涉犯洩密、洗錢等罪,卻仍積極鼓勵朱律師
搶接詐騙集團的案件,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其他情事知有犯
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亦不適任檢察官之職務。
且石育恩及吳亞芝身為司法人員,卻涉入詐騙集團案,有礙社會觀感,核有重大違失,建請
懲戒法院依法官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官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法官職務,並
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及第89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50條……有關法官之規定,於
檢察官準用之;……。」予以免職。
近年多起年輕的律師涉及詐騙集團之案件,監委紀惠容、王麗珍、郭文東調查發現,除鄭律
師外,其他涉案之律師,尚未停止執行職務,法務部已於114年1月10日將律師法修正草案之
第7條(請領律師證書者,故意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
部得停止審查其申請。……。)及新增第74條第4~6項(律師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之期間,不
得逾2年、因期間屆滿再命停止執行職務之次數並無限制……等規定)之修正草案,函送行
政院,刻待行政院審議中,爰後續修法之情形,請法務部續行追蹤研修,以維護委任人之權
益及司法制度之信賴。
三位監察委員亦追查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近3年稽核違規查詢「書類系統」之處理情形
,其中,高雄地檢署抽查件數5,786件,因身分證號或案號輸入錯誤,高達2,495件,占43%
,確有不當,應予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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