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ome222 ( )
2025-04-09 16:10:541.媒體來源:
中央社
2.記者署名:
趙敏雅
3.完整新聞標題:
謝宜容涉過失致死不起訴 檢:難認法律因果關係
4.完整新聞內文:
(中央社記者趙敏雅新北8日電)勞發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涉過失致死獲不起訴。檢
方表示,吳姓公務員未申訴也未表達輕生念頭,謝宜容難以知悉她不當領導與交辦事項造
成吳員輕生,難認法律因果關係。
根據不起訴書指出,謝宜容稱不會直接監督吳員,不清楚吳員工作狀況及負擔,她從未在
人事室所呈簽每月加班超過20小時的名單上看過吳員名列其中。
謝宜容表示,民國113年1月底公文系統故障時,她希望可以想辦法讓系統穩定,不要再發
生這個問題,因此致電秘書室主任或副分署長時,她不知道吳員有在場,「當時我可能有
大聲講話,但沒有辱罵」。
新北檢方指出,依據多名任職北分署的人員證詞,謝宜容確實在交辦公事時,會有說話音
量大、情緒不穩定、以貶低他人詞彙責備等情況,且她給予北分署人員非常大的時限壓力
,即使是假日,仍會要求人員即時回覆訊息,若未即時回應或達到工作標準,需承受她謾
罵及責難。
檢方表示,吳員獨立操持北分署資訊及資安工作又主責「智能就業服務專案」,另根據資
料,堪認謝宜容到任後,吳員工作負擔確實增重,且因增加「智能就業服務專案」等AI(
人工智能)導入業務,工作時數與壓力明顯增加,每日工作14小時。
檢方指出,去年12月11日「勞動部針對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分署113年職場霸凌事件重
啟行政調查報告」雖認吳員輕生與「工作遭遇」有關,但從刑事偵查的檢察機關所適用嚴
格證據法則,與行政調查適用證據法則不同,刑法的結果犯(如過失致死罪責)以一定結
果之發生為必要,結果與行為間若無因果關係,行為人不負既遂刑事責任。
檢方表示,此案應究明的是,謝宜容是否有機會意識到她的行為將引起吳員輕生想法,如
果有機會及有可能,她身為吳員最高直屬主管,對於吳員在工作中安排至關重大、具有保
證人地位,應考量吳員性格盡責、即使被交辦難以達成的任務仍使命必達等因素,讓吳員
在合適工作量下工作。
檢方指出,吳員即使承受上級壓力或超過負擔的工作負荷,仍會默默完成,也不會申報加
班時數,雖然曾向北分署人員提到處理「智能就業服務專案」的無力感,但只是簡單幾語
帶過,未表達過輕生念頭。
檢方表示,謝宜容應難以從勞發署或北分署內部正式申訴、陳情管道或相關單位主管知悉
吳員因遭直接指責或承受上級層轉的交辦壓力,以及不堪負荷「智能就業服務專案」,而
吳員也不曾顯示類似想法,讓謝宜容意識到應改善不當領導方式,並適當減輕吳員工作負
擔。
依此,檢方指出,吳員輕生與謝宜容的行為或有事理上關聯,但在刑事責任相當因果關係
要件認定上,尚有落差,針對過失致死部分,予以不起訴。(編輯:戴光育)11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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