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xiemark (aisinjuro)
2025-03-14 00:21:52依據中華民國軍事審判法,如果總統宣告戰時或戒嚴,就可以適用軍事審判法。
不需要再修法,詳見下列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第 7 條
本法稱戰時者,謂抵禦侵略而由總統依憲法宣告作戰之期間。
戰爭或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之期間,視同戰時。
但是依據戒嚴法
第 1 條
戰爭或叛亂發生,對於全國或某一地域應施行戒嚴時,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
院之通過,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
總統於情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但應於一個月內提
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即提交追認。
需要立法院通過或追認。
又依據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第38條:「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所以只有宣戰,就可以重開軍事審判。
※ 引述《goodbye (心有不甘.......)》之銘言:
: 我個人當年是覺得為了洪仲秋廢除軍事審判是不對的
: 軍法審判軍人本身沒有錯 問題的是出在審判的法官而不是軍事審判這個制度
: 就如同法律本身沒有問題 出問題的在負責審案件的法官
: 所以我支持賴清德恢復軍法審判
: 只是我有個問題
: 為什麼是總統宣布恢復軍事審判?
: 我記得當年廢除軍事審判有經過立法院修法總統才公布阿
: 總統不是只有負責宣布立法院過的法案嗎?
: 現在是立法院三讀過了嗎? 宣布個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