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6. 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法條規定就在這裡,依路權判斷就是直行車大於變換車道的車輛。
你這麼挺前車,怎麼不找找變換車道車路權大於直行車的法條?
找不到吧。
最後就是靠北說他開太快了,打死不讓。
台灣人就是喜歡完全憑感覺,無視法規。
這也是為什麼違停那麼多的原因,
停一下會怎麼樣,所有的人就該等我辦完事才能前進。
不過也對,台灣的法律的確有問題,
應該改成直行車禮讓轉彎車、直行車禮讓變換車道車。
拎北只要方向燈一直打著,直行車就不能從拎北旁邊超過去。
如果法條改成這樣,台灣交通應該很安全。大家都慢慢來。
嘻嘻
※ 引述《Topest (TOP)》之銘言:
: 這次不反串了啦,直接講結論
: 看到台灣挺後車追撞的人還那麼多
: 就知道台灣被稱作交通地獄不是沒有原因
: 這種狀況發生在歐美日韓,有9成9都是會禮讓變換車道的= =
: 只有低水準的東南亞糞國島民
: 才會在那裡沾沾自喜"欸 我直行車耶 嘿嘿"
: 笑死,跟支那人一樣糞
: 有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