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志願役賠錢也要退 國軍漲薪有用?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1-15 23:59:40
整併以後再談:
※ 引述《s14934013 (猩巴達)》之銘言:
: 根據國防部最新統計報告,選擇賠錢提前退伍的志願役軍士官人數,由二○二○年的四○
: 一人,暴增到二○二四年的一五六五人,也就是短短四年內,增加約四倍之多。
: 這種危害國安的事件,國防部是怎麼應對的?
: 國防部今(15)日除了說明具體改善規劃,也證實已完成各項薪資待遇調整方案研議,規
: 劃調整志願役加給、戰鬥部隊加給,同時研議適度提升專業勤務加給的配套方案,目前已
: 送交行政院核定。
:

: 問題是現在就是有人不要你的錢,甚至願意還錢給你也要退
: 這是漲薪能挽回的嗎?
: 當然有的弟兄退伍是因為不自由,也有人是為了出社會去找更好的工作
: 但國軍漲薪也不可能漲到美軍水準,目前傳聞一類戰加3000,二類2000,志願役普漲5000
: 想去外面找工作的人,也不會因為這點漲幅而留下,至少在營外兼差不違法,更不需要24
: 小時待命
:

: 國防部更應該思考的是,為何許多人才留不住,進來一堆89,社會上談起職軍都偏向低端
: 現在人力吃緊卻只會漲薪來應對,是否除了這招也沒別的了?
※ 引述《thegreatlcx (體制就跟五樓屁股一樣)》之銘言:
: 我想根本沒用吧
: 當年2008年應屆高中畢業
: 因為景氣關係選擇軍校正期班
: 那年候補進去看看周邊同學
: 學測都是60-65級分起跳
: 70幾分以上也是一狗票
: 然後我們的教育班長驚訝
: 外面到底多競爭
: 當初他們考35級分基本也是躺著上
: 後來我們期班大概三年內
: 就退了快一半了
: 現在活著的也數得出來
: 以個人看法就算薪資待遇
: 調高到一個月十萬
: 應該也很難留住人才
: 根本原因就是制度問題
: 正常人在那個環境沒病都被逼出病
: 大家整來整去都被弄得心理變態
: 所以是體制問題
: 不是待遇問題
: 謝謝
翻到「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二年度上字第三九五號」行政判決(該案是「確認公法上債權不
存在」事件,然而涉及的恰好是退伍賠償問題),其中提到:
(一)服役條例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服現役最少年限,除本條例
另有規定外,常備軍官不得少於6年,常備士官不得少於4年,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於招
生時明定之。……」第15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第3項分別規定:「(第1項)常備軍官
、常備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十、任官服現役滿1年提出申請,並經
人事評審會審定。(第2項)前項第10款人事評審會之審定,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應
於3個月內為之。(第3項)依第1項第10款提前退伍之人員,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者,
應予賠償;其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
防部定之。」上開服役條例第15條於107年6月21日修正前,係規定須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始
得志願退伍(修正前第15條第1款參照),惟為尊重常備軍士官繼續服役之個人意願,同
時考量國家培育軍士官成本之投入、國家整體戰力之維護及部隊組織之穩定性,立法者乃
修法賦予常備軍士官在合理賠償下,得申請志願提前退伍之退場機制,其中第15條第1項
第10款明定常備軍士官於任官服現役滿1年後,得提出申請,並經人事評審會審定後予以
退伍;第3項授權國防部訂定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而提前退伍人員之賠償辦法。其授權
範圍包括「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是其授權內
容、範圍尚稱具體明確,且僅涉及處理賠償之相關事宜,俾於維持國軍戰力與申請人職涯
選擇之間,求其兩全,是其授權目的亦屬明確。
(二)國防部據服役條例第15條第3項授權,於107年11月29日訂定發布之退賠辦法第3條規
定:「(第1項)軍官、士官依本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退伍,而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
期者,應以就讀預備學校與接受基礎教育、分科(專長)教育、國外受訓及全時進修期間
,所受領公費待遇、津貼及訓練費用合計總金額之2倍金額計算後,依應服滿與未服滿招
生簡章所定役期之比率賠償。……(第3項)第1項所稱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指未服滿
下列規定之服現役期間:一、各軍事校院班隊招生簡章所定服現役最少年限。二、本條例
第56條規定之延長服現役時間。三、其他性質相當於招生簡章之招生計畫、召(受)訓規
定或甄選簡章所定應服現役年限。(第4項)第1項人員,同時有前項2款以上情形者,應
分別依比率計算賠償金額後,合併賠償。(第5項)第1項及前項比率之計算基準,以月為
單位,未滿整月者,不列計應賠償範圍。」其立法理由已指明:「……二、依本條例第15
條第1項第10款及第3項規定,本辦法規定之賠償對象為軍官、士官任官服現役滿1年,提
出退伍申請,並經人事評審會審定核定退伍且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之人員。又軍官、士
官任官前於預備學校或軍事校院之基礎教育期間,已可獲得國家提供之公費待遇、津貼及
相關補助,而於學校教育完結任官後,為使軍官、士官能獲有提升專業職能機會,甚而提
供免除勤務之環境及相當待遇,使當事人得以全心投入相關訓練,鑑因國家就軍官、士官
之培訓及養成已有相關規劃,為避免當事人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造成國家資源浪費
及影響建軍規劃,且與鼓勵軍官、士官長留久用之政策有違,爰依本條例第15條第3項之
授權,於第1項明定是類人員須賠償之事由、項目、範圍。又其賠償金額之計算,係考量
申請人就讀預備學校與接受基礎教育期間,所耗支國家培訓費用,及申請人任官後未依招
生簡章服滿役期,衍生國家需為其提前退伍,所致生專長及任務執行人力之缺口,重行招
募新進人員並增加額外培訓費用,故定其賠償金額,以所受領公費待遇、津貼及訓練費用
合計總金額之2倍,並按其應服滿與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比率計算後賠償。……至非
依本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自願提出退伍申請者,例如依該項第5款、第7款、第8款
、第9款等規定退伍者,仍應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之規定辦
理相關賠償。……。」經核與母法授權意旨無違,亦未逾越母法授權範圍及限度,自得予
適用。
有沒有用,這似乎不是一般外界可以指指點點的
而目前的僵局,要說「調薪不能解決」,似乎有定太早下定論了...
而且,就算認為賠償不合理,也可以打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但是否能順遂,則要看法官們
的見解。
體制是否有問題,這是要另行通盤檢討的,但不是現階段就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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