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原來偵查不公開對象,不包含媒體

作者: usvs911 (...)   2024-12-28 11:27:24
針對鏡週刊回覆,偵查不公開對象不包含媒體。
身為無法律基礎的我只好問ChatGPT
鏡週刊說偵查不公開的對象不包含媒體,台灣的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嗎?
根據台灣的法律規定,「偵查不公開」原則確實存在,但對媒體是否適用,以及媒體在偵查期間的報導範圍,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
1. 偵查不公開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
偵查不公開,除有必要公開者外,不得公開偵查中之案件內容。
這條規定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偵查過程的公正性,避免洩露敏感資訊影響案件進展或當事人的權益。
2. 偵查不公開對象是否包含媒體?
法律中明確限制的是偵查機關和相關辦案人員(如檢察官、警方等),他們不得洩露偵查內容。但是對媒體並無明文禁止,只要媒體的資訊來源並非來自違法行為(例如:偵查人員洩密),媒體報導本身不構成違法。
3. 媒體的法律風險:
如果媒體的報導涉及以下情況,可能面臨法律風險:
**違反《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密罪):
若媒體取得偵查資訊的來源是偵查人員洩密,該洩密行為本身構成犯罪,但媒體不一定被追究責任。
妨害名譽或隱私:
若媒體在報導過程中公開未經證實的資訊,導致當事人名譽受損或隱私被侵犯,可能面臨民事或刑事責任。
4. 實務運作:
在實務上,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對媒體並未有強制力,但媒體應遵守新聞倫理及法律界限,例如避免不實報導、過度渲染等。此外,檢調機關若認為媒體的報導干擾案件偵查,可採取法律行動。
結論是,媒體並未被法律直接納入偵查不公開的約束對象,但媒體仍需負責其報導內容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結論:鏡週刊真的沒事喔,但有事的是洩漏資料給鏡週刊的人。
那會有人被抓出來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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