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videvi (凱特)》之銘言:
: 正常來說最低七年,
: 減刑後最低應該不得低於七年這才合理吧
: 怎麼會減刑後可以低於七年,甚至只有1年11個月
: 那這樣法律的調整空間是否太大
: 或是改成減刑最高不得低於本刑的1/2,或3/4這才合理
: 不過就算改於不得低於7年也沒差
: 改了之後就用其他法條起訴就好,
: 並不會影響任何東西..
: 有沒有最低七年,減刑後可以改判1年11個月的卦??
這算什麼,十年以上起跳的刑責都能搞成緩刑了,所謂法律千百條要用自己喬。
在台灣法官上可謂是表現的淋漓盡致
不信我說的,可以看看 「男運4公斤安毒到澳洲 「情可憫恕」竟緩刑」這新聞
一名21歲巴姓男子,聽從綽號「阿豪」的吩咐,幫忙運送近4公斤的安非他命,準備飛往
澳洲,代價是16萬的運毒酬勞以及免費的澳洲雪梨旅遊,不過行李通過X光機時,當場被
人贓俱獲,檢方依法提起公訴,但法官卻輕判刑期2年,緩刑4年,等於不用被關。
桃園法院是這麼說的
依照刑法,運輸二級毒品,至少可判7年以上,最重可判無期徒刑,不過本院審酌上情,
認其犯罪情狀,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堪予憫恕,因此依法遞減之,從原本的最輕7年刑期
,被減刑2次,處以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
要搞你時就說法律條文是這樣寫死的,法官不能更動。
要開脫你就來個當體察立法真意,不可拘泥於文字,或並無犯意所以不構成。
別說什麼了,同樣拿異物插男性肛門,同樣有和解的情況下
構不構成強制性交罪就有完全不同的判決了,「法不阿貴繩不撓曲」只是騙平民的話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