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假好心幫友顧女兒!雲林男脫褲侵犯 「女

作者: pchunters (POWER)   2024-05-05 23:11:48
看原文的推文,也說裁判書是111年度侵訴字第28號
看完真的是嘆為觀止
本肥就"斷章取義",用Q&A的方式來說看看台灣司法
Q1:未滿14歲的A女有說強烈不要,算不算違犯意願?
A:
A女雖然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但仍具有一般生活上理解能力,此有本院送請精神鑑定
報告結果可稽,倘若A女在案發時有受到任何違反意願之手段,勢必會伴隨激烈或明顯之
反抗動作,甚至造成相關傷勢,且可以於事發後返家時求救,B男當有所見聞。至關於A女
是否遭被告性侵部分,B男並未親自見聞,而係輾轉自A女及A女姑姑處聽聞,核仍屬A女指
述之累積證據,實無從以此推認被告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對A女實施性
交。
Q2:A女事後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A:
A女為性自主意識尚未成熟之少女,過早發生性行為也可能對其身心造成負面影響,如僅
以A女有創傷後壓力反應,即認被告係違反A女意願而為性交行為,稍嫌速斷。
Q3:所以結論是有沒有違反未滿14歲的A女意願?
A:
告明知案發當時A女未滿14歲,思慮未臻成熟,尚無完足性自主能力,卻未能克制自身情
慾,為逞一己私慾而於未違反A女意願之情形下為性交行為,嚴重影響A女之身心健全、人
格發展、兩性關係認知
Q4:被告是有多可憐?
A: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先前從事廚師工作,目
前待業中,離婚子女已成年之家庭生活、工作經濟狀況,及衡酌辯護人辯稱被告係酒後失
慮亂性,已記取教訓、痛改前非,並均坦承犯行。被告家境貧寒,靠打零工維生,且有高
齡母親需要照顧、被告亦患有如診斷證明書所示之各項疾病,健康狀況不佳,所以才不具
備足夠賠償被害人的能力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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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法官是不會錯的,所以一定是我這個法盲解讀錯誤
所以有興趣的可以點來看看原始的裁判書
https://tinyurl.com/yuh3x45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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