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勞基法即將要修試用期22K?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24-04-30 13:36:31
※ 引述《autorad (逆轉勝)》之銘言:
塔綠班又繼續餵屎了,但沒關係,40+25很愛
: 這種講法就是標準的昧於實務,把黑的講成白。
: 現行法沒有所謂試用期這回事,即使雇主自己規定了試用期,在現行法下勞工的薪資和其
: 他權益都跟所謂正式員工沒有不同。你可以說有些雇主怎樣怎樣,但那就是違法。
整個放屁
現行勞基法沒有試用其相關規定,但入職契約可以完全做到等同試用期的效果
而且並沒有違法
因為雇傭契約原本就是個案各論,譬如其他正職員工的薪資是50K
你何時產生幻覺新進員工的薪資也必須是50K才合法? 塔綠班餵屎到基本邏輯都沒了?
按照目前的勞基法,雇主完全可以做到以下話術
「你看我們正職員工都領50K,如果你轉正你也可以領50K,但前三個月只有28K喔。」
這是完全合法的,因為入職契約到時候就直接寫28K,其他怎麼話術哄騙都行
結果塔綠班開始在那邊拉屎說試用期新員工的薪資不能跟其他員工不同?
這什麼智障理論? 要馬就是把40+25當智障耍,要馬就是根本不知民間情況
: 好,現在你國民黨提了個試用期法制化,然後允許雇主在此期間只給80%的薪水,因為不
: 算正職所以試用期不過也不適用解雇勞工的嚴格條件。其他的還多著,年資計算,年休累
: 計等等等,怎麼看都是對資方有利對勞方不利的修法。
塔綠班的屎,連最基本的現況都不明白
按照目前的勞基法,完全可以用入職合約做到試用期的效果
同樣在勞基法的框架下,以試用期三個月來論,雖然解雇的遣散費等還是得給
但只要入職合約雙方同意,是可以規避掉原本勞基法規定的解雇要求
譬如在勞基法中,你覺得這個人做很爛是不能直接開除的
必須先通知他做很爛要求改進,沒改進還必須找人多去訓練他改進
多訓練也不改進還必須考慮是否有其他適合職位,最終才能開除
但如果入職契約雙方同意的情況,資方就能直接說不適任直接開除了(資遣費還是得給)
: 算了,藉這個機會,勞團會更清楚藍白是怎麼一回事。
: 還是到時候要來怪民進黨沒盡力擋,所以還是綠營的鍋?
所以民進黨除了會派手下去拉屎為反而反之外,還會什麼?
還是民進黨很怕勞基法修得更有保障,金主會不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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