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小六男童課堂羞辱女老師 他和爸媽要一起3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04-29 23:55:38
單看判決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621 號民事判決
二、甲女主張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許,在○○國小教室內,遭A男當全班近30名
學生面前,公然以系爭言詞侮辱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又經本院於準備程序
勘驗事發時現場錄音檔案顯示:事發時甲女正在授課,而其他學生在聽聞A男以系爭言詞
稱甲女後旋即大笑,甲女指責A男亂說不好聽的話時,其他學生仍繼續起鬨,並有男學生
稱「老師被射到了」、另名男學生稱「就是那個射精的」,過程中許多學生不斷大笑、喧
嘩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可憑,由此過程可知,A男所為系爭言詞確經在場學生聽聞,部
分學生並隨之起鬨,甚有繼續以相類詞語調侃甲女者;且參以在場其他學生之用語及該等
學生已屬國小高年級之智識程度,衡以常情,難謂對系爭言詞含有性暗示、壓迫與貶抑女
性之意義渾然不知,則A男所為確使甲女名譽受有損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乙節
,應屬明確,A男及父母辯稱甲女名譽未受損害云云,應不可採。又A男於行為時既為限
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A父及A母就其言行應有監督之責,而A父及A母復未就民
法第187條第2項所稱監督並無疏懈或縱加以相當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等免責事由舉證證明
之,自應依同條第1項規定,各自就A男侵害甲女名譽權之行為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本院審酌本件事發經過、系爭言詞對甲女名譽權之侵害嚴重程度、兩造於本院提出之
相關調查文件資料。並考量:甲女與A男為師生關係,A男所為固未尊重甲女之教學專業
,且以性羞辱之方式當眾使甲女難堪,甚為不當,而A男之父母就其在校言行未予約束,
亦有未妥;然A男於事發時為國小六年級學生,衝動控制能力尚未完全成熟等情,應併予
斟酌。兼衡甲女未婚、與父親及胞弟同住、為國立陽明大學遺傳學碩士、目前為自然科代
理教師、尚在求職、自○○國小離職前月薪約5至6萬元,A父為國立清華大學動力機械研
究所碩士、擔任工程師、月薪約7萬元,A母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系碩士、任職國小
教師、月薪約8萬元,A男為國中一年級在學學生,及兩造年齡、學經歷、社會地位、經
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甲女請求A男及父母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以3萬5,000元為適當,
是原審就本件慰撫金之酌定並無不當。本件甲女及A父分別以此一慰撫金數額過低及過高
為由,提起上訴,均無理由。
四、至甲女稱A父及A母違法調取就該事件應予保密之校園處理會議資料,應將之作為慰
撫金之加重衡量因素乙節,A父及A母已於本院言詞辯論時陳稱該等會議紀錄資料係於甲
女起訴後,方向學校提出申請,因A男及父母均為會議中之被訪談人,經學校認為係利害
關係人而同意提供等語明確,且卷附調閱調查報告申請單上亦已載明調閱事由為調解、案
件需要,並有該校教務主任之用印,應認本件A父及A母係循校方規定之管道申請該等會
議紀錄,經負責單位審核後始取得,難謂其等有違法取得證據之情;且其等申請調閱會議
紀錄係為維護權利所需,目的正當,亦未轉作他用,自難憑此即認本件應給付之慰撫金應
從重認定。另甲女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聲請函詢校方何以提供校園處理會議之紀錄,係為釐
清本件慰撫金之數額如何酌定,惟該項證據係A父及A母經向校方申請所得,復與慰撫金
之酌定無涉,已如上述,自無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只能說有些話不能太直白
家中小孩在課堂上出言不遜,管教無方的父母自當連帶負擔賠償責任
這是理所當然之事,不需要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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