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公然侮辱罪仍合憲...但要限縮 館長、周

作者: Subscript9 (暱稱什麼的好難取)   2024-04-26 15:42:09
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2024-04-26 15:28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公然侮辱罪仍合憲...但要限縮 館長、周玉蔻都曾被判有罪定讞
4.完整新聞內文:
憲法法庭今宣示公然侮辱是否除罪的判決,除聲請人作家張大春、媒體人馮光遠外,不少名
人也曾「口出惡言」被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刑,包括館長陳之漢、媒體人周玉蔻、檢舉名人
蘇大媽等。
陳之漢不滿藝人吳宗憲評論網紅,開直播罵吳宗憲「您前輩,幹XXXX勒」、「本土天王,幹
XX」、「你連屁都不如嘛,你什麼洨」等語,被一狀告上法院,被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58日
,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定讞。
陳之漢也曾在直播時,指網紅公民老師羅文是「螺紋保險套」、「關於這個螺紋保險套真是
幹XX老XX的雜碎」、「羅文我幹XX老XX勒」等語,羅提告公然侮辱,法院認為館長有罪,判
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
媒體人周玉蔻2017年間在政論節目討論年金改革,辱罵台灣警察協會理事長陳志傑「黑道」
、「像流氓」、「流氓嘴臉」等語,陳不滿遭罵而提告;周玉蔻事後以15萬1000元和陳志傑
和解,卻不鬆口承認犯罪,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定
讞。
周玉蔻也曾在節目罵退休警察賴坤柚「流氓」,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50日,周玉蔻沒有
上訴而全案確定。
台南市檢舉名人「蘇大媽」蘇寶蘭曾在台南大天后宮門口,辱罵林姓男子是「狗」、「我聽
你一隻狗在放屁」,又在三宮大帝廟門口,以「肖查某」辱罵蘇姓女子,法院依公然侮辱罪
各處蘇大媽6000元罰金,得易服勞役。
蘇寶蘭2020年間在拖吊場調取機車違規遭拖吊移置的資料,卻與拖吊場人員發生爭執,員警
獲報到場處理,蘇大媽過程中不斷用手機錄影,用手機側錄干擾,並辱罵警員「唉唷!你也
知道你身體有臭味喔!我也覺得我聞到臭味」、「怎麼好臭喔!喔,真的有夠臭」,法院依
公然侮辱罪判刑3月定讞。
不過,也有名人挨告公然侮辱罪嫌,最終全身而退;媒體人馮光遠曾在臉書轉貼旅美教授陳
時奮指控新竹市長高虹安博士論文涉抄襲的文章,並留言罵高虹安是「人渣俗辣」,高虹安
提告公然侮辱罪嫌,馮光遠最終獲處分不起訴。
網紅陳沂曾暗指「雞排妹」鄭家純是「黑菊姐」,被告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罪嫌,檢方認
為陳沂語句尖酸刻薄,但充其量是對個人外表美醜、臀部器官黑白表達意見,未直接對雞排
妹人格本身羞辱貶抑,處分陳沂不起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21/7925690
6.備註: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
刑法309條第1項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所謂公然侮辱行為,係依個案之表意脈絡,故意發表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逾越一般人可合
理忍受之範圍
言論之性質,是否有益公共事務之思辨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
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
於此範圍內,並未違反憲法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另外,所謂「侮辱」,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並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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