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中17歲女跑趴暴斃!遭6男「灌藥輪流來

作者: panex0845 (胖克思)   2024-04-26 05:08:14
※ 引述《blue6308 (stanley)》之銘言:
: 沒人發現統神又對了嗎?
: 所以只要不知道是不是未成年就可以對價性侵別人?
: 誰知道他們談好的對價有沒有涵蓋多人或是被搞到死掉的範圍,重點是這次還玩到別人死
: 了,然後扯什麼本來就有吸毒,跟老闆說過勞死是本來就有病好像一樣的概念阿!
: 結果搞得比宗瑞哥還爽五年就出來惹~
: 偶不是什麼專家啦~有沒有哪個法律專家求解,感恩~
其實刑法關於妨害性自主的處罰,規定在第十六章(221~229條)
要討論本案,要先知道221~229是在講什麼:
221:
在當事人清醒的情況下,完全違背當事人意願而為性交
222:
前條加重事由
223:
已刪除(刪除前是先姦後殺唯一死刑)
224:
跟221一樣,只是性交改成猥褻(大衣露鳥俠)
224-1:
前條加重事由
225:
在當事人不清醒的情況下,不知抗拒趁機對其性交
這個不清醒,必須是當事人自己造成的,而不是性交的那個造成的
如果是性交的那個造成的,就回歸221~222條
例如:
心情不好喝醉回家被撿屍
226:
犯221~225致被害人有下列情形,加重處罰:
1.死亡
2.重傷
3.羞憤自殺
4.羞憤自殺未成功致重傷
前面1.2的死亡跟重傷
必須是客觀的第三人要能預見,始能處罰
(刑法17條: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
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假設某甲強制性交某乙,結果某乙心臟病發死亡
這時就不會構成226條而加重處罰,
因為任何人都無法預見某乙有心臟病導致死亡
如果拿塑膠袋套人家頭,說這樣好緊好爽,
那窒息死亡的結果,其他人顯可預見,就要加重處罰
226-1:
先姦後殺的結合犯
(先殺後姦不算,會分別成立殺人跟褻瀆屍體罪,數罪併罰)
227:(合意性交及猥褻) 以下只論性交
1.對0~未滿7歲性交,不問0~未滿7歲之人是否同意性交,
都要論221條違背意願的強制性交(請參考民法的行為能力的年齡規定)
2.對7歲~未滿14歲之人合意性交,處3年~10年
3.對14歲~未滿16歲之人合意性交,處7年以下
4.對16歲以上之人合意性交,刑法無此規定,不予處罰
228.
利用權勢關係而為性交,當事人雖然不願意,但還是有選擇餘地
例如爸爸對女兒性交,女兒雖然不願意,但是心想他是爸爸
只好勉為其難讓爸爸性交
如果女兒完全不願意掙扎到底,那就是221而不是本條(因為本條處罰比221還輕)
229:
用詐術欺騙對方為配偶而性交
舉例來說
老公矇住老婆眼睛,說這樣捉i好刺激,結果老公是NTR癖,
讓小王跟其老婆性交,老婆以為是在跟老公性交,其實不然
229-1:
告訴乃論的規定
好了,有了以上概念,把本案事實套用進去:
1.女生17歲
2.女生做愛之前有吸毒
3.女生吸ㄎㄧㄤ了,男生趁女生不知抗拒捉i
4.女生死掉
17歲女生在捉i前,吸毒到ㄎㄧㄤ掉,
所以不是221條違背當事人意願強制性交
而是225條的趁機性交,
因為在捉i之前,女生早就自己吸毒吸到ㄎㄧㄤ了
你怎麼能說女生不願意呢?應該要說女生不知抗拒
罪疑唯輕
(雖然221跟225法定刑一樣都是3~10年,
但是221會被222加重變成7年以上15年以下)
所以要論225趁機性交而不是221強制性交
再來女生死掉了,
但是女生在捉i過程中又沒有受到性虐待或暴力
在客觀第三人的觀察下,
女生沒有受到暴力對待,
誰能知道吸毒的女生捉i會死掉?
你不知我不知大家都不知
所以不能論以226條,致其死亡而加重處罰
而其他條於本案根本不該當
(非猥褻、沒有權勢、不是夫妻關係、女生17歲)
結論:
最後只能論225趁機性交(毒品及兒少法規本文不討論),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男生對女生死亡的結果不必負責。
另外額外說明一下
本案跟殺人罪(271條)、過失致死(276條)一點關係都沒有,
爭點是是趁機性交致死亡的結果能不能歸咎於行為人。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