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曾3度合憲…憲法法庭今辯論死刑 大法官態

作者: Vram (Gin)   2024-04-23 16:00:27
HiHi 我法盲
與其討論「要不要死刑」
該討論的是「判刑定讞的要不要執行」
你去路上做民調
對方聽到「你支持死刑嗎?」
可能會有大多數人覺得議題嚴肅,不正面回應,給個中間回答
但如果是問「你支持依法行政,判決確定者必須執行嗎?」
這時候回答可能就不同了,甚至是大多數同意
可是很明顯,這不是上面想要的問法跟答案
政府做法是以拖待變,因為死刑還是整個社會的共識,這時候就不能用平常爽用的「社‧會‧共‧識」來推脫
司法判決確定,法務部繼續裝傻,不想碰
判處死刑 跟 判處有期徒刑
兩者其實是一樣,都是剝奪憲法賦予的權利
前者是生命權,後者是自由權
那為什麼會有差別對待呢?
你說可能會有冤案
那有期徒刑不也可能發生?
你說人死了再翻案也沒用
那請問有期徒刑的犯人,過去的時間換得回來嗎?
假如釋憲結果是違憲
但這37位如果逃死
那過去那些已執行者在地府會覺得有夠衰吧
個人看法是釋憲可以,但不能溯及既往
37位執行完畢後正式廢除,我沒意見
※ 引述《Cartier (卡帝亞)》之銘言:
: 1.媒體來源:聯合報
: 2.記者署名:蕭白雪、王宏舜、林孟潔
: 3.完整新聞標題:曾3度合憲…憲法法庭今辯論死刑 大法官態度是否改變引發關注
: 4.完整新聞內文:
: 憲法法庭今針對死刑是否違憲、若不違憲是否須有配套等議題進行辯論,雖然過去的大
: 法官曾在釋字194、263、476三號解釋中,明確指出死刑並不違憲,甚至在2010年還曾對
: 有關改進死刑的聲請釋憲案決定不受理,此次完全不同於昔日的大法官,是否改變昔日
: 的見解,格外引發關注。
: 1985年是大法官首度針對死刑議題表態,在大法官釋字194號中,針對戡亂時期肅清煙毒
: 條例的販賣毒品罪,處唯一死刑,大法官認為,立法固嚴,惟因戡亂時期,倘不澈底禁
: 絕煙毒,勢必危害民族健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宣告並無牴觸憲法。
: 大法官第二度針對死刑議題表態,是綁架長榮少東勒贖的反共義士馬曉濱,雖然在取得
: 贖金後釋放肉票,但因懲治盜匪條例當時規定擄人勒贖罪是死刑,馬曉濱被判處死刑,
: 當初人權團體認為唯一死刑是違憲,參與救援的律師李念祖為此案聲請釋憲。
: 大法官1990年作出釋字263號解釋,針對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唯一死刑規定,大法官認
: 為,懲治盜匪條例為特別刑法,其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對意圖勒贖而擄人者,不分犯罪
: 情況及結果如何,概以死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惟依同條例第八條的規定,若有情輕
: 法重之情形者,裁判時本有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其有未經取贖而釋放
: 被害人者,復得依刑法第348條第五項規定減輕其刑,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與憲法尚無
: 牴觸。
: 當時大法官並未宣告唯一死刑違憲,但認為如有情輕法重的情況,可引刑法59條等規定
: 減刑。當初聲援的律師李念祖原打算以大法官的解釋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但馬
: 曉濱在大法官解釋隔天就遭到槍決。
: 1999年,大法官在針對毒品條例的死刑、無期徒刑規定是否違憲案中,作出釋字476號解
: 釋,當時大法官指出:國家刑罰權的實現,對於特定事項而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的罪刑
: 所為之規範,倘與憲法第23條所要求的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符合,即
: 無乖於比例原則,不得僅以其關乎人民生命、身體之自由,遂執兩不相侔之普通刑法規
: 定事項,而謂其係有違於前開憲法之意旨。
: 大法官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目的,乃特別為肅清煙毒、防制毒品危害,藉
: 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進而維持社會秩序,俾免國家安全之陷於危殆。大法官也指出,
: 製造、運輸、販賣行為乃煙毒禍害之源,其源不斷,則流毒所及,非僅多數人的生命、
: 身體受其侵害,社會、國家之法益亦不能免,為害之鉅,當非個人一己之生命、身體法
: 益所可比擬。對此等行為之以特別立法嚴厲規範,當已符合比例原則;抑且製造、運輸
: 、販賣煙毒的行為,除有上述高度不法的內涵外,更具有暴利之特質,利之所在,不免
: 群趨僥倖,若僅藉由長期自由刑措置,而欲達成肅清、防制的目的,成效難期,也有悖
: 於公平與正義。
: 大法官指出,關於死刑、無期徒刑之法定刑規定,係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的目的而為之
: 處罰,乃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並不違憲。
: 不過,廢死聯盟主張,在台灣已超過70年的違憲審查制度,大法官從沒有針對「生命權
: 」作出解釋,過去的3號解釋都已過時,也是此刻民主台灣無法想像也無法忍受的事。
: 廢死聯盟指出,數十年來,死刑制度在台灣是赤裸裸的國家濫權殺人,不曾帶來「人民
: 的反省」。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916942
: 6.備註:
: 以下開放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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