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美國也有死刑,沒廢死,美國小弟卻要廢死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4-04-19 18:34:12
※ 引述《mazinkisa (kisa)》之銘言:
: 美國是有死刑的
: 原來美國還是有死刑
: 美國不是整個美國都廢除死刑
: 那身為美國小弟的台灣為何就一定要廢死
: 也許有人說美國就是有州廢死叭啦叭啦的一堆
: 也許會出現死刑判決少怎樣的
: 可美國爸爸還是有死刑
: 為什麼台灣要廢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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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廢死才方便兩黨合作搞垮中華民國。
不信?
《中華民國刑法》規定的內亂罪和外患罪,除去死刑之後,最多就是無期徒刑。
換言之,派人來中華民國鼓動各種暴亂顛覆活動,就算不幸失手被抓且定罪,了
不起被判無期徒刑,然後蹲在監獄裡面讓臺灣人出稅金養得白白胖胖。期間搞不
好還能因為表現良好而可教化,可以減刑而提前出獄,再搞中華民國一把。反正
又不會被判死刑。
臺灣錢淹腳目,養得起很多要顛覆中華民國的叛亂份子一輩子。
第 一 章 內亂罪
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
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1 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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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
第 二 章 外患罪
第 103 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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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4 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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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5 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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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6 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
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7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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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
,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
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
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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