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罕見!男帶「2刀1鋸」不罰 法官:放車廂

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2024-04-19 02:01:40
※ 引述《EOMing (低卡兒)》之銘言:
: 或有論者主張 人民上五金行買刀也會被法辦嗎?
: 君不見 「無正當理由」
: 何況有 警察職權行使法
: 規範警察臨檢盤查之正當程序要求
: 回到本案所涉之社維法
: 第 一 章 妨害安寧秩序
: 第 63 條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 三萬元以下罰鍰:
: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
: 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
: 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
: 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
: 虞者。
: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
: 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
: 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
: 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
: 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 由第63條1項1~8款所規範之情節
: 整體上系統性來看
: 無非是要防患
: 民變起義使社會陷於無政府狀態
: 各地角頭乃擁兵自重而強取豪奪
: 今有門隸忠誠執行人民意志
: 避免宵小以化整為零的方式
: 無正當理由分批攜帶移動
: 以利累積大規模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 台灣人民才得以幸免於
: 下一款的「無正當理由鳴槍」之揭竿動亂
: 以上拙見
: 供參
我都跟人家笑稱:
只要你車上隨時放一顆西瓜,
你要帶什麼刀都可以。 (正當理由!!)
其實就是 秩序vs自由 的老問題,
(刺客教條遊戲整個在講這個)
我會說,歷史經驗告訴我們,這是個浮動的價值選擇,
不是個能縱斷歷史的是與非問題(不然哪來那麼多代遊戲),
舉例而言:
如果海地還有警察,那我支持太子港的警察像這個案例方式執法;
但在現在的台灣? 這就太過。
法律人不應該像個法匠,把文字用最嚴格的方式對付人民,
(然後用最寬容的方式對政客)
真要用法律術語才聽得懂(法律人只接受法律術語)的話:
這些條文,其實就是一堆刑罰的預備行為,
而預備行為都說好了不罰了,
怎麼可以另起爐灶、另用文字假裝成不是預備犯的樣子,
然後又把人罰了呢?!
太噁心~
寫這麼多,其實我只是想說這位法官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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