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罕見!男帶「2刀1鋸」不罰 法官:放車廂

作者: EOMing (敏)   2024-04-18 23:18:16
※ 引述《dick929 (朝廷鷹犬)》之銘言
: ※ 引述《yu1164 (口業姬)》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
: : TVBS
: : 2.記者署名:
: : 記者 吳宇雅 / 攝影 吳居諴 報導
: : 3.完整新聞標題:
: : 罕見! 男帶「2刀1鋸」不罰 法官:放車廂看不到
: : 4.完整新聞內文:
: : 無故攜帶刀械,裁罰標準是什麼?新北市警方執行路檢,攔查一輛牌照被註銷的機車,
: 發
: : 現騎士竟然在車箱裡,放了西瓜刀、鋸子跟小刀,認為是沒有正當理由,攜帶刀械,依
: 社
: : 維法送辦,但法官認為,刀子放在車箱沒有公開展示,要不是臨檢,其他人也不會曉得
: 有
: : 這危險物品,裁定不罰!
: : 警方在三峽路邊臨檢騎士發現不太對。
: : 員警vs.機車騎士:「刀子可以帶嗎?你無緣無故跟我說帶這水果刀,這就不是水果刀
: ,
: : 我有去殺人有去放火嗎?」
: : 因為他的機車後車廂,放了西瓜刀鋸子還有一把自製的改造小刀。
: : 員警vs.機車騎士:「你為什麼會帶這個東西?這是削墊片的嘛,什麼墊片,你一下說
: 削
: : 水果,一下說削墊片,我是說削墊片用水果刀,你說水果刀,這也不是水果刀,水果刀
: 哪
: : 有長這樣。」
: : 之所以一開始會盯上他,是因為員警發現這輛機車的牌照早就被註銷!
: : 機車騎士:「我不知道車(牌)註銷,你們要扣車,我車給你們扣嘛!」
: : 逾檢註銷依道交條例最高可罰1萬8千元,除了查扣機車外,警方認為他對於帶刀的辯詞
: 沒
: : 有憑據,依社維法的無故攜帶刀械送辦,但日前結果出爐,法院裁定不罰!
: : 記者吳宇雅:「法官的理由是說,因為刀是放在機車的後車廂,並沒有拿出來公開的向
: 人
: : 展示,第二部份說若不是臨檢,一般人也不知道他後車箱有放刀,所以難認定有安全上
: 的
: : 疑慮。」
: : 非本案其他員警:「不管他是放口袋還是放後車廂,只要是被認定是無故攜帶刀械,我
: 們
: : 就還是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送,我們會看他現場他的應答狀況,來認定他是無故還是正
: 當
: : 理由的。」
: : 的確查詢判決書網站,「後車箱放刀」的案件裁定不罰的非常少,以這兩件也是攜帶多
: 把
: : 刀為例,各被判罰3千元跟5千元,這案法官有什麼不同見解嗎?
: : 非本案律師余韋德:「本案法官認為所謂的無正當理由,必須綜合評估考量,當時行為
: 人
: : 的時空環境背景因素,以及行為人攜帶刀械的目的等等,但是此舉可能過度限縮,所謂
: 無
: : 正當理由構成要件,假設警局未來提出抗告,不排除有可能變更裁定的機會。」
: : 警方正在討論是否提出抗告,畢竟得釐清,第一線勤務及法條文字是否有個標準,也攸
: 關
: : 未來執法該怎麼做。
: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 https://reurl.cc/r98OQx
: : 6.備註:
: : https://youtu.be/rcfSkn_qxlk
: https://i.imgur.com/EdkBvAo.jpeg
: 破壞之王的奔雷手說過:
: 「拿刀又怎樣?等他把刀扔上來插你,自然有法律會制裁他」
: 這個案件無關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而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範,無正當理由「攜帶」
: 具有殺傷力的器械,罰三萬。
: 這個法官曲解立法本意,把有沒有亮刀跟有沒有危害混為一談,難道刀子隨身藏在包包裡
: 、衣服裡、機車置物箱裡就沒有安全上的危害嗎?鄭捷當初坐捷運也是把刀子放在背包裡
: 。法條清楚寫著是“攜帶”,而不是“展示”,這個法官自己創造一個新的解釋。
: 正因為開頭說的:「如果刀子不拿來插人,就拿他沒轍」所以才有這條法律可以處罰這種
: 帶刀上街的行為,除了罰錢還可以依法沒收這把刀械。
起手式 先說好
小弟推崇自由放任主義
政府功能大概就守夜人的角色
透過警察、法院來確保每位公民的財產安全
至於「攜帶」一詞
小弟以為就是「移動」的意思
亮藏與否 在所不問
或有論者主張 人民上五金行買刀也會被法辦嗎?
君不見 「無正當理由」
何況有 警察職權行使法
規範警察臨檢盤查之正當程序要求
回到本案所涉之社維法
第 一 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
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
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
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
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
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
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
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
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由第63條1項1~8款所規範之情節
整體上系統性來看
無非是要防患
民變起義使社會陷於無政府狀態
各地角頭乃擁兵自重而強取豪奪
今有門隸忠誠執行人民意志
避免宵小以化整為零的方式
無正當理由分批攜帶移動
以利累積大規模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台灣人民才得以幸免於
下一款的「無正當理由鳴槍」之揭竿動亂
以上拙見
供參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