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官之死/落實許宗力建議 台中地院內部

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2024-04-18 14:57:07
※ 引述《TZENG1008 (藍藍的天)》之銘言:
: 減少訟源的方案
: 1.提高訴訟成本,例如一審律師強制代理,輸的那邊付對方律師費。
書生看法!
看看行政訴訟強制律師代理後發生什麼事?
訴願委員會全變成了收編教授、需要頭銜的"法界人士"連誼會,
隨便就駁回你, 「不爽你去告啊!!」.
當事人連進法庭都沒辦法了, 哪有什麼輸的付律師費的問題。
: 2.法扶也應有部分負擔的概念,不能毫無成本使用免費資源。
法扶本來就該廢掉,
陪偵講個三句廢話就可以拿三萬也太爽!!
該廢的原因不是"毫無成本觀念", 而是那已變成權貴的資源,
為什麼老是"那些人"才拿得到案子?
大家心裏明白!
: 3.小案除罪(刑事)外,刑事過失傷害輕傷車禍案件、誹謗案件(如腦袋有問題)等小案
: 把刑事改掉,只准走民事,輸了還要付對方律師費,看當事人要不要調解。
過失傷害是因為司法無能, 警察都準備得好好的(九成九),
為什麼要在那邊魯和解、調解、要開三次以上的庭?
你說金額難搞定? 那是因為法官向來的智障做法: 超級害怕被害人得利,
所以要求被害人單據要全提出來、連身上破損的衣服單據都要提。
我就說了: 把向來低得可憐的慰撫金提高到現在亂判的五倍以上,
誰還在乎破損的衣物、手錶、安全帽、豪邁125的車殼價值是多少?_
執行的事你法官向來不管, 就不要管了, 交給保險制度去處理!!
誹謗相當程度也是法官自己的問題, 被那個什麼"貶損他人地位"給困住,
拜託, 這個世界有什麼事、什麼話不會貶損到他人 ?!
就是自己智障亂解釋法律造成的惡果,
明明就一堆連開庭都不用、可以直接程序駁回起訴的, 不敢做而已。
: 4.加重詐欺改三年以上(供出上手得減刑),一堆詐騙車手抓了再犯,犯了再抓,判得又輕
: 上手也永遠抓不到。 犯案成本增加,犯罪動機就會下降。
又是法官自己問題, 你們法官只會從最低刑度開始判,
"深怕把被告判太重"
然後現在說因為最低本刑太低? 誰規定你們只能從最低刑度開始判?
你們二審一堆腦袋有問題的、一審判"太高"就找理由撤銷,也是你們法官的問題,
為什麼不用法官團體, 協會、公會、聯誼社, 什麼都好,
就把二審判決拿出來公審嘛!!!
: 5.加重誣告與濫訴的刑責與罰責,並放寬認定,被罰個一次就不敢濫訴了。
: 把大宗案件減少 制度化 甚至是AI判決,這樣應該可以大幅降低法官的工作量
: 不然就是大補人~~~增加人力
: 以上淺見~~~
屬於檢察官、法官的問題。
我就問了: 只要是女人提告的案件, 你們檢察官、法官有膽起訴、判決誣告?
我指的是 性侵、性騷擾、家暴 之類的?
還是誣告之後, 你的長官基於一堆考量, 對於這類誣告都視而不見?!
濫訴的問題, 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他人"可以用, 幾個法官知道這個?
補充: 我的方案
大方向:
1. 改變石器時代的做法
2. 下放權力
實際可行做法:
1. 人證的取供, 改成不一定要在法庭,
審前就可以在指定處所, 以錄影方式由當事人雙方偕同律師詢問、詰問.
錄影本身直接屬於證據,毋須弄成文字。
2. 法官只是過水的案件, 例如酒駕、毒品、以及現在很多的詐欺案件,
由警察機關有律師執照的人直接起訴, 直接進法院書面審理;
或地檢署這邊直接處理掉, 不進法院。
3. 起訴狀一本, 民刑行政都一樣。
4. 真的用證據法則, 例如常見的當事人拒絕提出文書、證據,
就真的給它不利認定下去, 少廢話!!
突襲性提出證據的拒絕採用。
不是現在那種啥小"基於公平正義,所以仍可採用"的白痴做法,
幹! 大家跑法庭哪一個行為不是為了公平正義? 廢話!!
其中最重要的, 是把權力、責任都下放到律師,
用程序控管品質和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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