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為何多數人都在罵法官恐龍,而不是立委?

作者: wild2012 (世界末日)   2024-04-15 00:41:16
法官的邏輯跟一般人是不一樣的
他們喜歡 先射箭 再畫靶,自由心證無敵,什麼證據都不需要。
我覺得是就是,不是就不是。
毫無證據辦案的邏輯
比如說 館長被開三槍
殺人罪本來就應該用 271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結果 開槍的說有人指使他幹的,卻又不說是誰,檢警也查不到是誰,
那484表示 他唬爛的,根本沒有人指使他?
沒有證據表示 有人指使,結果法官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居然信了!!!
第 275 條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改成了275,預謀埋伏殺人只判了三年。只因為 沒打死。
完全不顧 未遂犯也應同罪的邏輯。
那指使他的人呢? 風頭過了,沒這個人了
那要不要重審 改判271?
邏輯去那了???
還有更令我覺得詬病的就是緩刑的條件
第 74 條 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應該是 先判決刑期2年以下,才能因為那些減刑條件再判緩刑
第 74 條 第2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比如 道歉、立悔過書、賠錢、做義工、治療、保護或預防
明明這些這些是緩刑條件,不是減刑條件
結果法官都故意用緩刑條件來充當減刑條件,改判緩刑
符合邏輯的流程
應該是先有 判決結果>>>再根據74-2>>>再來決定74-1
現在不是耶
是先74-1決定緩刑>>>再74-2來減刑>>>再出判決結果2年以下
整個法律的底層邏輯都錯了!!!
以前還要學法律的還要學邏輯學 現在不用了!
而這就是 後果!
導致法官判決毫無邏輯性可言,張冠李戴的一大堆。
一大堆人都寫書 罵法官沒邏輯!不是沒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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