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高雄清潔隊員無償幫友人公司清運垃圾 省1

作者: razan (僅供參考)   2024-04-13 20:39:53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黃佳琳
3.完整新聞標題:
高雄清潔隊員無償幫友人公司清運垃圾 省1707元判1年4月
4.完整新聞內文:
在高市環保局擔任清潔隊員的黃姓男子,為了幫友人省1千7百多元的垃圾清運費,他無償
開著垃圾車去友人公司載垃圾,結果被人舉報,高雄地院審理時,黃男坦承犯行,友人公
司也趕緊補繳費用,被法官依圖利罪判刑1年4月、緩刑3年。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於2012年考進高市環保局擔任清潔隊員,在大寮區清潔隊當夜班備用
駕駛,負責夜間垃圾收集清運,並受理民眾臨時委託清運廢棄物;2021年12月,黃男接到
友人來電,友人告知,公司有一批印表機紙匣、機殼、保麗龍、紙箱、袋裝垃圾等一般事
業廢棄物需要清運,希望黃男能幫忙。
根據「高雄市代清理廢棄物收費標準」,民眾若向高市環保局轄區清潔隊申請代清理一般
事業廢棄物,應依高市收費標準所定的數量與其相對應的收費級距向民眾收費,但黃男為
了幫朋友公司省錢,竟直接開著垃圾車去友人公司載垃圾,沒有收錢直接送往大寮掩埋場
丟棄。
事後,黃男遭人檢舉,檢廉獲報追查時,發現黃男涉圖利友人公司1707元,偵結後依法起
訴;高雄地院審理時,黃男坦承犯行,友人公司也趕緊補繳這筆清運費,法官認為,黃男
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依規定減輕其刑,且經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能知所警惕,無再
犯之虞,因此依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黃男徒刑1年4月、緩刑3年,須向公庫支付2萬元,並
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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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65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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