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星城Online玩家鑽漏洞賺虛擬幣 法院判給

作者: ccc101419 (還是養狗吧)   2024-04-12 15:30:56
https://tinyurl.com/5n6p3he8
溫馨提醒:底下有一些法律實務的名詞,如果沒有法律背景的網友可以直接左轉離開
大概從事法律相關工作十來年
還是第一次看到有法院判決主文是被告應給付原告「線上遊戲虛擬貨幣」的
(當然也有可能是我見識少,如果有其他這種案子,惠請賜示裁判案號)
出於好奇去找了這個案子的判決
發現原告網銀國際雖然沒有請律師
但是他們的先位聲明(就是請法官先審酌的請求)
就是要這些使用bug的玩家給付遊戲幣
備位聲明(如果法官先位聲明不准,再審酌這個請求)才是要被告給付新臺幣若干元
雖然法官在判決中認為這些「星幣」可以移轉,也有玩家私底下在交易,故有市場價值
但是有幾個很有趣的問題:
1.一般取得確定的勝訴判決,就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去強制執行被告的財產,
問題是執行標的是線上遊戲的星幣
所以應該是沒辦法去銀行查扣這些債務人的存款
而這些星幣並非真實貨幣,只是伺服器裡面的電磁紀錄
而且所有的電磁紀錄應該都掌握在原告自己手上
所以到時候強制執行,是債權人(原告)網銀國際去查封債務人(被告)在第三人網銀國際
伺服器中的星幣嗎?
然後第三人網銀國際再對自己的扣押命令聲明異議(因為判決顯示這些玩家用bug賺取的星
幣都已經賣給其他玩家了,應該是扣不到)
再說如果星幣就在債權人手上,直接行使抵銷權就好了,好像根本沒必要告?
2.如果強制執行,是依金錢請求權?(強制執行法第二章)還是依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第三章)
是動產(第二章第二節)還是其他財產權(第二章第五節)?
3.本質上線上遊戲的貨幣跟道具一樣都只是電磁紀錄,那會不會有類似「被告應給付原告+9
瑟魯基之劍」的判決出現?
4.取得這個勝訴判決對原告網銀國際來說,是不是根本就是雖勝猶敗?因為如同前面所述,
其實所有星幣都只是存在網銀國際的伺服器內的電磁紀錄,雖然勝訴了也沒辦法去查扣被告
銀行存款,而且對原告而言伺服器自己數字改一改,幾億的星幣都隨便你自己而已,到底為
什麼這樣告我想不透?
如果網銀國際的訴訟代理人能出來解惑就好了
※ 引述《zoeapezoo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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