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一文看懂》何謂立院聽證調查權?拒絕恐

作者: spring719 (未曾來過的冬天)   2024-04-02 0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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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何謂立院聽證調查權?拒絕恐觸藐視國會罪?朝野意見一次看
風傳媒
記者 鍾秉哲
國會改革法案各黨團版本陸續就位,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本周排審民眾黨、國民黨團擬具
的修正案,上周五才正式亮相的民進黨團版本,目前仍待程序委員會通過。儘管相比同中有
異的在野黨團版本,民進黨團版本則是大相徑庭,但在藍營視作「重中之重」的國會聽證調
查權上,朝野仍均有些許著墨。究竟國會聽證權、調查權為何?與現行國會調閱權有何不同
?若拒絕聽證或調查,國會又是否有權懲處?《風傳媒》盤點各方意見,探究未來可能的修
法走向。
繼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專題報告後,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本周正式排審民眾黨、國民黨
團提出的國會改革修正案,表定1日進行詢答,並在3日上午召開公聽會,同日下午展開逐條
審查;而上周五公布的民進黨團版本修正案,由於仍須在周二經程序委員會通過,並進入院
會一讀後,才能交付委員會審查,依照目前既定議程來看,恐難與民眾黨、國民黨團提出的
修正案併案審查。
儘管議事程序已定,綠委們仍在1日委員會開會前提出程序發言,盼本周輪值召委的國民黨
立委吳宗憲,能讓民進黨團版本一同併案審查。翻閱民進黨團上周五正式公布、號稱「絕不
違憲」的國會改革修正案,主旨含括完備黨團協商規範、強化秘密會議規範、深化性平反對
歧視等,看似與在野版本相差甚遠,但在藍白極為重視的國會調查權上,民進黨團版本其實
也稍有著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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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輪值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的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排定1日對民眾黨、國民黨團擬
具的國會改革修正法案進行詢答,並在3日上午召開公聽會,下午就展開逐條審查。(資料
照,柯承惠攝)
國會調查權誰來行使?藍綠白執行單位皆不同
先前《風傳媒》曾比較在野2黨在國會改革法案上的異同,在國會調查權中,國民黨團主張
「調查權之行使」與「聽證會之舉行」應各有專章,民眾黨團則提議修正為「聽證調查與文
件調閱」;而甫公布修正案的民進黨團,則僅提出「調查權調閱權雙軌」,未提及聽證。雖
3黨法源依據皆為司法院憲法法庭釋字第585號解釋,卻對制度如何運行各有構想。(相關報
導:國會改革》吳宗憲暴怒!首次在質詢台大動肝火 重批政院副秘違憲說「牛頭不對馬嘴
」|更多文章)
依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決議設
調閱專案小組。國民黨團主張調閱應更為調查,民眾黨團則提議變為聽證調閱,民進黨團版
本則將院級的稱作調查委員會,委員會層級的則維持調閱專案小組;特別的是,國民黨團除
了有總召傅崐萁領銜提出的版本,藍委楊瓊瓔個人擬具的版本,則維持現行調閱之名。
有關委員會及小組構成,民眾黨團主張委員會由立法院長擔任主席,專案小組則由成員互選
1名召集人,國民黨團則提議,委員會及專案小組,均由成員互選1名召委;但民進黨團主張
,委員會及專案小組皆應設2名召委,委員會應由成員互選,小組則由委員會召委兼任,並
進一步順應此想法,將行使調閱權時限定在會期屆滿之時終止。
面對朝野黨團及立委的提案,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於書面報告指出,無論聽證調查與文件調
閱,或調查權之行使,依憲法法庭釋字釋字585號解釋意旨,文件調閱即為調查權重要方法
,兩者是否分別規範,或於專章內統一規範,涉及章內各條條文規範,屬立法政策的選擇,
尊重立委合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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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法規,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決議設調閱專案小組,而由國
民黨團總召傅崐萁(見圖)領銜提案的修正案,主張調閱應更名為調查。(資料照,陳昱凱
攝)
國會調查權如何行使?藍白範圍廣 綠限公部門
除了對執行調查、調閱權單位的名稱與構成等構想不同,在權限上無論是國民黨團、民眾黨
團,均主張調查或調閱範圍不僅行政機關,還包括相關的法人、人民團體或個人,且在國民
黨團版本,以及藍委吳宗憲個人擬具連署的版本中,更提及除了經立法院長認可的國防、外
交機密理由,經立法院決議後,相關人員不得拒絕,並應詳實答覆。
不過,有關執行調查、調閱權單位權限,在民進黨團版本中,則主張僅得要求機關或機構提
供參考文件,且不得侵犯其他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權力、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的行政特
權,更不得對訴訟裁判確定,或訴願事件尚未明確前的處置及卷宗行使調查或調閱權,並提
出得經委員會或小組決議,展延或限縮受調查機構提供文件的期限。
若國會行使調查權的單位不願配合、隱匿或拖延,民眾黨團主張開罰3至30萬元罰鍰,不服
者可在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國民黨團則提議處1至30萬元罰鍰,且得按次
連續處罰,楊瓊瓔則主張處20萬以下罰鍰;但民進黨團主張維持現行法規,僅得移送監察院
,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對於國會調查權的行使,周萬來於書面報告提醒,各黨團及立委提案,多認為行政首長的行
政特權,或政府機關受《憲法》保障的獨立行使職權,得列為拒絕證言或提供資料的正當事
由,但相關爭議處理方式卻尚未明定,為減少未來行使調查權產生衝突與疑義,或可考慮規
範爭議處理方式;而不配合調查的處罰,立法上若以刑事罰,恐抵觸釋字第585號解釋,可
考量區別單純不陳述遲滯調查或誤導調查的輕重情狀,就故意誤導調查進行者,予以高度罰
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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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副總召黃珊珊(見圖)1日於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時,對民眾黨團提出的
國會改革法案進行說明。(資料照,顏麟宇攝)
聽證會討論什麼?藍提人事同意案 綠白另有主張
關於國會聽證制度,依國民黨團提案,無論是各委員會或調查小組議案,及院會為補選副總
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皆得舉行聽證會,民眾黨團則主張聽證調閱委員
會或小組,得就特定議案要求相關人員到會備詢並提供參考資料;但在民進黨團版本中,調
查委員會僅得經院會就「憲法賦予裡法院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決議成立,且除資料調閱,
僅得舉行調查公聽會,邀集機關、機構或學者專家表達意見。
在人事同意權方面,相較國民黨團提出開聽證會,民眾黨團提議舉行公聽會,並得邀請政府
官員、學者專家及民團代表等相關人士出席證言、表達意見或提供資料,民進黨團也主張可
邀外部人士參與,輔助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不過,被提名人是否需接受詢答,國民黨、
民眾黨團均主張需要接受立委質詢,民進黨團則似乎無類似提議。
針對人事同意權的程序及表決門檻,藍白皆主張應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並在院會表決時應
採記名投票,經全體立委的半數同意才為通過,且民眾黨團主張審查過程不得少於2個月並
應舉行公聽會,國民黨團則主張審查不得少於1個月並應舉行聽證會;民進黨團版本,則以
《憲法》與法律層次區分表決門檻,前者為全體立委的半數同意才通過,後者為出席立委半
數同意即為通過,公聽會則採「得」召開。
周萬來於書面報告說明,現行法規僅對憲法位階人事同意權的程序有所規定,法律位階通常
由常設委員會以出席立委過半數為通過,記名或不記名各有利弊,外國也都有法例,尊重立
委合議後的立法選擇;而人事同意權案是否需明定辦公聽會或聽證會,外國法例不一,兩者
效力也不同,是否舉辦屬議會自制,尊重立委合議決定是否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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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吳思瑤(見圖)此次兼任黨團國會改革法案小組召集人,提出人事
同意權案可以邀請外部人士參與,輔助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的主張。(資料照,蔡親傑攝

增訂藐視國會罪?白相對溫和 藍委翁曉玲最嚴苛
至於出席聽證會、公聽會時若說法不實,在野黨團進一步提出「藐視國會罪」的處罰,並將
官員答詢超出質詢範圍、反質詢,或詢答時隱匿所知或明知不實仍虛偽陳述等,也包含在觸
犯藐視國會罪的處罰範疇內;但在民眾黨團版本,僅對出席聽證會或人事同意權案的公聽會
時,觸犯相關狀況才會開罰,若在平常詢答時反質詢或實問虛答,僅以主席制止並要求真實
且完全答覆作為手段。
對照相對溫和的民眾黨團版本,國民黨團則提出《刑法》修正案,若行政官員接受立委總質
詢時,隱匿所知或明知不實仍虛偽陳述,將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反質詢若經主席制止仍繼續者,將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而
在聽證會接受質詢時,被質詢人若有虛偽陳述,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
罰金。
不僅如此,藍委翁曉玲個人擬具連署的《刑法》第14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比國民黨團更為
嚴苛,若行政官員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有無故缺席、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虛偽陳述
或其他藐視國會行為,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除了擬在《刑法》
增訂條文,翁曉玲也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相關條款,前述作為經院會決議,可處被
質詢人2至10萬元罰鍰,且逾期不改正者還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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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藐視國會罪,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見圖)不僅在《刑法》提出增訂條文的草案,在《立
法院職權行使法》也提案增訂相關條款。(資料照,陳昱凱攝)
藐視國會將重罰?藍營有雜音 民進黨團無對策
不過,國民黨團內部仍有較溫和的主張,如吳宗憲個人擬具連署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條
文修正案,就提議應在決議後以立法院名義,函請行政法院處1至30萬元罰鍰,並準用《公
務員懲戒法》規定,由立法院移送監察院,再由監察院研判是否需送懲戒法院審理,而若不
服立法院函請行政法院的罰鍰,當事人也得提出抗告,並應先暫停執行,待各審級受理法院
1個月內審結。
民進黨團方面,則未有對出席聽證會、公聽會做出虛偽陳述,或官員在議場答詢時出現實問
虛答、反質詢等情事時,提出相關處分;相反的,民進黨團版本的國會改革法案,對《立委
行為法》提出部分條文修正案,擬明定立委不得有性騷擾或性別歧視的言詞及行為,而立委
違法被送紀律委員會調查後,若結果涉及刑事責任,應提報院會移送該館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相關報導:國會改革》吳宗憲暴怒!首次在質詢台大動肝火 重批政院副秘違憲說「牛
頭不對馬嘴」|更多文章)
有關藐視國會罪,周萬來於書面報告表示,在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
例原則等前提下,尊重立委的立法形成自由;關於答詢不得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或反質詢等
,外國對官員反質詢或實問虛答,尚無課處法律責任的明文,主要是透過公報紀錄或錄影轉
播向社會公開,以追究其相應政治責任,但增訂處罰違反被質詢義務者,屬立法政策選擇,
尊重立委合議決定;而藐視國會罪的刑罰部分,也尊重立委合議決定及主管機關法務部意見
,但應明確規範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及相關程序事項,以符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
https://i.imgur.com/GdK27JX.jpg
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見圖)1日赴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報告,對民眾黨、國民黨團擬具
的國會改革修正法案,提出相關見解與建議。(資料照,柯承惠攝)
備註:
https://i.imgur.com/0xbD6Xi.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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