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遭質疑取得台智光案公文正當性 陳智菡:

作者: bulden (bulden)   2024-03-26 16:54:46
※ 引述《LeeSeDol (嘖嘖...)》之銘言:
: 遭質疑取得台智光案公文正當性 陳智菡:留資料防身、防小人暗算
: https://www.nownews.com/news/6391594
: 今日新聞
: 記者邱新博
: 台北市前市長、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跟台北市長蔣萬安為了台智光監視器案隔空交火。立法
: 院民眾黨團主任陳智菡昨晚也在臉書貼出台北市警局「錄影監視系統專用網路服務採購案
: 」詳細價目表。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游淑慧質疑,帶走那麼多市府文件,目前市府找不到3M
: 、2200元費率,如何計算的文件,要不要也秀出來?對此,陳智菡今(26)日出面回應,
: 公文都是公開透明,「如果不留著這些資料防身,難保不會被想要混淆視聽的小人暗算」
: 。
公開透明不代表你可以帶回家!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
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露,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
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二、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文書保密規定第78點第1項第8款:「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
持有之公文資料,不得探悉或持有。因職務而持有之機密文件,應保存於辦公處所,並隨
時檢查,無繼續保存之必要者,應繳還原發單位;無法繳回者應銷毀之。」
  三、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1款:「國家機密應保管於辦公處所,其有攜
離必要者,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准。」
  四、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
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
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五、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
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
  六、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
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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