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詐團首腦戴電子腳鐐8個月落跑 法官挨批「

作者: swallow753 (下午茶)   2024-03-19 18:27:43
1.媒體來源:
中時
2.記者署名:
陳志賢
3.完整新聞標題:
詐團首腦戴電子腳鐐8個月落跑 法官挨批「縱放」導致猖獗
4.完整新聞內文:
據媒體報導,基隆地院法官日前審理詐團水房集團朱姓首腦案,審酌朱在審理期間已被羈
押9個月,裁定對朱男實施電子腳鐐監控僅8個月,結果朱男一卸下電子腳鐐後,即棄百萬
保證金落跑;對此,有法界人士表示,現行法規並未規定電子腳鐐監控期限,是法官自己
創設監控不超過9個月的限制,痛批法官「縱放」,放任詐團猖獗卻消極不作為,難怪台
灣詐團「抓不怕」,台灣淪為「詐團天堂」。
媒體報導,基隆地院日前審理一起以朱姓男子為首的詐團水房集團案,被告人數多達31人
,被害人數高達240人,詐騙金額超過1億元台幣,合議庭雖羈押朱男9個月,但因案件審
不完,依現行法律規定,對羈押中的被告最多只能羈押9個月,只能停止羈押。
合議庭擔心停止羈押朱男後,朱男因此逃亡,決定對朱男施以電子腳環監控,依《刑事被
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規定,考量朱在審理期間已被羈押9個月,再實施電子腳鐐監
控的期間不宜超過9個月,遂裁定最多只能戴8個月,結果朱戴腳鐐8個月期限一到,卸下
腳鐐後隨即人間蒸發。
法界人士表示,依據司法院頒定的《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4條規定「法院
或檢察官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或變更、延長或撤銷時,宜確實審酌原羈
押、聲請羈押或替代羈押之目的、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及效果、所涉犯罪之刑度、
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被告之生活狀況、對被告之影響、有無較輕微之替代措施等
情狀,依比例原則妥適定之」。該辦法並無規定電子腳鐐等科技監控設備只能戴9個月,
批評基隆地院法官作法可議。
法界人士說,本案是基隆地院法官自己創設科技監控防逃期限只有9個月,之後就解除監
控,放任詐團棄保潛逃,並痛批如果此例一開,那所有案件都不用防逃了,整個防逃機制
乾脆廢掉好了,尤其,如果搭配上台灣多審級而且緩慢的審判程序和《刑事妥速審判法》
,讓台灣真的變成詐團的天堂。
法界人士指出,像先前發生詐團劉姓首腦在波蘭被逮,台中地檢署透過法務部國兩司向波
蘭請求引渡,好不容易才將人押返台灣受審,檢察官向台中地院聲請羈押,結果法官只裁
定嫌犯戴電子腳鐐防逃,台灣法官對於詐團案件的放任、消極不作為,根本助長台灣詐團
犯罪,嚴重傷害國人的法律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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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319000955-260402?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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