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為什麼法官連非死刑都要輕判?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24-03-15 00:00:43
依比例鳥則。呀,是,依比例原則,就依次
往下輕判啊!
虐殺二、三個人者判無期,虐殺一個人能判
無期?
虐殺一個人,當然重判15年、12年、10年。
那殺一個人呢?當然要重判12年、10年。
那重傷害非故意致死一個人呢?可惡。那重
判7年。
那重傷害致殘,或永久性傷害呢?惡性重大
。那就重判3年。
那重傷害呢?雖已手下留情沒往死裏打,還
是隆重重判個6個月,宣告緩刑吧。
輕傷?易科罰金重重懲處,以儆效尤。
詐欺?被殺,身體、健康受傷害都輕判啦,
錢財身外之物,生不帶來死不帶去,不要太
在意了。司髮無上至尊開示,爾等法盲,乖
乖跪安吧。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有幾條強盜、強致性交、放火.....等致死
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請自己找。)
第 277 條
37mm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
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引述 《ai770116 (東方的神秘力量)》 之銘言:
: 某些犯行可求處死刑的罪犯
: 你說法官有各種壓力
: 不肯判死刑也就算了
: 可是現在很多犯行雖然不到死刑的罪犯
: 但是犯罪的理由
: 或者犯行以常人來看
: 根本就達到罪名的上限
: 都已經不牽涉死刑了
: 那應該沒有壓力吧
: 為什麼法官連廢死刑的罪犯
: 都要選擇輕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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