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新北市衛生局故意隱瞞民眾未違規的證

作者: chari7586 (學習誠懇的跨出一步)   2024-03-08 00:19:55
原文恕刪…
最近在學行政法,剛好在練習,
希望跟大家分享,社會在走
一點法學知識要有。
★不真正溯及既往:係指法規變更或生效時,過去發生之法律關係或 事實現仍存在、尚未
終結者,則其效力繼續的事實。
(1)不真正溯及既往適用,原則上是允許的適用新法。但若人民信賴 舊法規存續之信賴利
益,優於新法所欲達成之公益,則應該不真 正溯及既往違反法治國原則,而不得溯及適用。
(2)法規效力之追溯,就法治國家法律安定性及信賴保護的觀點而言,即有憲法上的疑慮。
法規如對於過去的事件設定、增加負擔, 人民無法預見或調整適應新法規時,其溯及既往
應採行過渡期間 的規定,或合理的補救措施,俾當事人減輕損害。(釋525、 529、538、54
7、589)引自林清3-35頁
也就是說新法上路後,事實行為如果未終止,是可以使用新法的。
★最最最經典案例即是公務員退休金改革,只要你還在領,事實行為還繼續,修法後該怎
麽做就怎麼做;只有領完的,事實行為終結,修法不會追溯把錢要回來。
回到你的案子,你的賣場商品還在上架未撤掉,即便你已經很久沒有登入,但事實行為還
存在,是已經構成違法的,最好的方式是賣場不營運就把賣場關閉讓人無法瀏覽比較省事
,以上,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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