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愛車維修消費破百件糾紛 掌握四要別當

作者: nothisman (在人海中迷失)   2024-02-12 20:41:44
愛車維修消費破百件糾紛 掌握四要別當冤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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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2 08:00 壹蘋新聞網
【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春節帶動出遊人車潮,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消保處)指出去
年汽車維修消費申訴近130件,民眾保養維修愛車,可依「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
不得記載事項」主張權利,並注意「四要原則」,避免消費糾紛。
行政院消保處指出,去年汽車維修的消費申訴近130件,常見類型包括業者未明確揭露費
用資訊、收費過高、未經消費者同意逕行維修、維修後仍持續發生故障或瑕疵等。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維修愛車時,應注意「四要原則」,首先是「維修費用要透明」,業
者應於維修場所明顯處揭示基本保養或常用維修項目所需的零配件價格、服務報酬、拖吊
費等各項費用,或提供消費者查詢的方式。
消保處說明,單純估價不可收費,如需拆裝或電腦診斷才能估價,雙方需另行約定費用,
業者不得未經同意,就要求消費者支付。此外,收費應合理,所收取費用不得超過原廠費
用標準。
消保處指出,第二、「維修項目要同意」,業者應於維修前將維修項目及費用告知消費者
,經其同意才能進行維修;維修中發現額外需維修項目時,亦須先獲消費者同意,如未告
知而逕行維修,應回復原狀。
若無法回復,不得要求消費者支付因而增加的費用,如導致消費者受損害,業者應負賠償
責任。
第三「維修範圍要保固」,消保處說明,車輛(包括各種零配件、板金、噴漆)自交車之
日起至少1年或行駛至少2萬公里範圍內(以先到者為準),如發生與維修時同一故障或瑕
疵,業者應免費負責維修。
如果上開故障或瑕疵是因為消費者自備的零配件,或消費者於維修完成後所為非原廠的加
裝、改裝所致,業者不負保固責任。
第四原則為「維修完成要確認」,消保處表示,實務上常發生交車後消費者才發現愛車問
題仍未排除,業者於維修完成後交車前,應主動就維修項目進行檢測或路試,讓消費者確
認是否完全修復,以避免糾紛,並確保行車安全。
消保處再次提醒,為愛車進行維修或保養時,不宜僅以價格高低作為維修的唯一考量,應
注意業者有無遵守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規範,並掌握上開「四要原則」。
倘因維修產生消費糾紛,可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線上申訴,或向消費者保護團體及
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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