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范雲修條文 讓iWIN能無限膨脹毀滅動漫

作者: luciferii (路西瓜)   2024-02-06 08:36:48
※ 引述《dezuphia (泣離)》之銘言:
: 為什麼我聞到假訊息帶風向的味道?
為什麼?
: ※ 引述《peter080808 (peter)》之銘言:
: : 當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 原本的111年1月三黨還是「性交猥褻行為的圖畫」
: : https://i.imgur.com/TiZaAKh.jpeg
: : 原本的法條就算衛福部判定納入虛擬人物
: : 會被封殺的也會被限縮在有性交場面的色情動漫
: : 但范雲和吳玉琴在最後加入「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
: : 這種主觀描述造成了認定可以無限上綱 擴展到所有的90%以上ACG作品
: 我進立法院議事紀錄系統把整個修法過程翻一遍了啦。
: 「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 這東西是怎麼來的?
: 在第一次黨團協商的會議紀錄中就有寫,
: 原本衛福部提案的修法文字是「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
: 也確實是因為國際公約的概念把圖畫放進來了
: 但會從「性交或猥褻行為」變成「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
: 是司法院建議與刑法第十條中性影像的定義一致,
: 以下都是會議紀錄節錄:
: 文法官家倩:剛才其實一開始有提到,「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客觀」要怎麼
: 去定義的 問題,其實客觀指的是以一個一般客觀、普遍第三人的立場,他看到這樣的圖
: 畫時會不會覺得 引起性慾或羞恥,司法實務上大概會這樣去做認定。至於「引起性慾或
: 羞恥」,其實在司法實 務上也針對猥褻的概念有很多實務見解,所以對於法官來說,在
: 認定上,大家的一致性應該不 會有太大的差異。主要還是要回歸到刑法,剛才有提到,
: 就是要跟刑法的規範文字儘量一致, 才會這樣規定。刑法這部分可能就要由法務部來說
: 明,但至少從司法院的立場,「引起性慾或 羞恥」這樣的概念,其實在司法實務上已經
: 有滿多見解,法官只要能夠掌握司法實務見解,大概在適用上不會有什麼疑義。
: 至於委員會裡有誰反對司法院的見解?
: 不好意思,就是被原 po 抓出來鞭的范雲....
: 范委員雲:我補充一下,因為刑法相關條文我們其實也有提案修正希望拿掉「羞恥」,當
: 然如果現在可以拿掉就好,就不需要等到以後,對不對?
: 還有時力的王婉諭
: 王委員婉諭:第二條的部分,昨天對於刑法第十條,我們已經討論過,我們認為與性相關
: 而客觀上 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部分,還是沿用刑法對於猥褻的定義,這其實本來就存
: 在法學爭議。因 為足以引起羞恥其實是增加了性的污名化
這裏兩位委員反對的是「羞恥」,他們要求的拿掉「羞恥」
也就是就算照他們的意思修改,也只是改成(圖畫)「足以引起性慾部分」。
沒有比較好。
: 也導致了畫個清涼ACG圖面如下圖 主觀認定她未滿18歲引起官員的性慾 你就被判1~7年
: : https://pixiv.cat/115256635.jpg
: : 冤有頭 債有主 下面這人和團體就是可能導致台灣二次元毀滅的推手
: : 范雲https://www.facebook.com/daan4fanyun/?locale=zh_TW
: : 台灣展翅協會https://www.facebook.com/ECPATTaiwan?locale=zh_TW
: 所以要把圖像納入是衛福部起頭的,
: 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這個定義也是司法院建議照抄刑法的
: 范雲她還根本反對這個定義,
: 為什麼把他抓出來說是推手 = =
因為證據圖上第一行就說這張表是
「第39條范雲委員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
表裏,行政院版原本就沒有這一條。不管司法院怎麼建議,他們沒有決定權。
最後就是范雲委員建議修改的。
: 要抓也是先抓司法院吧?
: 這種詭異的把特定政黨政治人物拿出來製造對立的行為,
: 很可議喔...
范雲委員提案後,簽名者是
范雲(民)
吳玉琴(民)
賴惠員(民)
洪申翰(民)
啊就只有一個政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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