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24-02-04 13:15:09
※ 引述《a5401920 (s h p)》之銘言:
: NET有沒有良心、投標之類的 每個人有每個人的看法跟立場
: 但是,產權NET沒有產權登記=\他不是建物的所有權人!
: 例如: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51號民事判決 :「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僅為聲請核發建造執照之人而已,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以前,房屋所有權屬於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非謂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必為興建建物而原始取得其所有權之人。...」
: 就講的很明白,興建建物起造人,原始取得建物所有權。
: 因此,NET才需要去移轉,如果連所有權都不是,行政機關還會需要移轉?
笑翻, 連載都不知道出幾話了, 你的認知還停留在一個月前
而且還拿著一個月前的認知宣稱你再次發明用火、只有你知道用火
其實轉移的說法是依照原本合約, OT的最後階段是轉移
但現在是連登記都沒有, 其實不存在轉移, 現在就是第一次登記該登記給誰
之前NET主張的就是這個
BUT!!!!
最新, 也就是目前的發展階段, 已經走到市府主張這是附屬建物
依照民法811條規定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https://www.angle.com.tw/news/post27.aspx?ip=6930
最高法院著有103年度台上字第919號判決
所謂附屬建物,係指依附於原建築以助其效用而未具獨立性之次要
建築而言,諸如依附於原建築而增建之建物,缺乏構造上及使用上
之獨立性(如由內部相通之頂樓或廚廁),或僅具構造上之獨立性
,而無使用上之獨立性,並常助原建築之效用(如由外部進出之廚
廁)等是。此類附屬建物依民法第811條之規定,應由原建築所有
人取得增建建物之所有權,原建築所有權範圍因而擴張。但於構造
上及使用上已具獨立性而依附於原建築之增建建物(如可獨立出入
之頂樓加蓋房屋),或未依附於原建築而興建之獨立建物,則均非
附屬建物,原建築所有權範圍並不擴張及於該等建物
: 都2024了,可以動腦一下嗎?
都2024年2月了,可以不要還停留在1月嗎?不想過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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